買中古屋,於交屋入住第一天房間即發生漏水現象,已找過2家來檢查,係為公共管路(冷氣水管)之問題,當時即有找總幹事來處理,當初承諾會報管委會來處理,過了二個月回管我管委會不願處理此漏水情事…!!真令人火大…
現今我也不願再和管委會協商,欲告法院請求賠償,請問告位先進,小弟若告上法院的話,程序是否會又拖了很久呢??或是能提供小弟更好的解決方法…感激不盡…小弟實在是很火大及困擾…
2006-08-12 14:51: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杜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先進們的回答!另外若單純論公共水管部份,其責任歸屬是否屬管委會負責呢?小弟是否能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與之抗告呢??
2006-08-13 08:48:34 · update #1
再請教先進,若小弟欲向主管機關檢舉,是由何機關負責呢?
2006-08-14 05:53:54 · update #2
其實重點在於出賣人之賠償責任問題
基本上 出賣人必須擔保買賣之標的物是無瑕疵的
當然是不能夠漏水
因此 您應該可以依民法的359條之規定
對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訴請其解約或減少價金
當然若出賣人有在締約時保證房屋是無瑕疵之狀況
便可以選擇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損害賠償
現在你應該做的
就是先通知(存證信函)出賣人瑕疵之情況
請求出賣人處理
若他不為處理 您應該在6個月內對他起訴
上面那兩個法條就是訴狀上所謂的訴訟標的
2006-08-13 23:12:40 補充:
管委會有修繕共有部份之義務而處罰方式必須就你們公寓的規約而定若未規定應該回歸民法委任之規定處理因此你可以依調解程序請求管委會為修繕費用當然是由全體住戶均分而你自己分擔之部份再依民法359條請求出賣人減少價金處理不過細部問題還滿繁複的畢竟你家漏水要別人付錢當然會傷感情不過假如你要這間房子的話就無法避免這個情況
2006-08-14 11:30:20 補充:
管委會之修繕義務並非屬於公法上之作為義務而民事訴訟法規定這類事件應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因此基本上是屬於民事案件應該向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006-08-14 19:02:48 補充:
公管條例並未將36條第2款之情形列入行政罰則之部分所以本人會覺得修繕義務並非管委會違反公法上之作為義務應該回歸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款強制調解之部份處理
2006-08-12 19:45: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enlin 4 · 0⤊ 0⤋
個人認為您應該可依兵分二路,除了要求賣方負責及賠償損失外,公共管線還是要求管理委員會處理(中間發生的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向賣方主張),向社區總幹事或管理委員會要求處理事情建議應白紙黑字(社區公務雜事多,委員或總幹事一般寧可處理影響多人的事),要求總幹事登錄控管,並請委員會給予書面答覆(置之不理的話再依據狀況處理),對你的權益應該會較有保障!!
2006-08-14 12:04:24 補充:
請問您的居住地??
2006-08-14 13:00:34 補充:
法令上寫的是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單位一般為工務局或公寓大廈管理課
2006-08-13 03:44: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