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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肆仟肆候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此案件我為原告,對方為被告
發生被告闖紅燈,原告直行撞上被告。
  原告:右手腕骨折、左手腕脫就、臉破臉縫四公分長於中間鼻位置,由上往下、右腳脫就、多處擦偒。

  對於之前我就有發問過了,希望網友可以點入看發生情況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10101088

  原告總共向被告要求981.462
  1看護費:30000准許
  2膳食費:我以每日可申請130,住院15天1950確亦非足採
法官回答:原告就此部分費用之支出普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該等費用係因本件車禍所生之必要費用。

重點來了:我住院15天,吃的都是醫院附近的東西,我是看到可以申請看護費一個月及膳食費,加以申請,15天*130=1950膳食費拿不出證明呀…一天也一定超過130

  3醫療用品: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購買醫療用品,計支出635元,固據期提出統一發票1紙,稚究係何時醫療用品並無從得悉,自無從認屬必要之醫療用品費用,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足採。

重點來了:天呀,我出院買個護腕,醫療用品店就只能開醫療用品呀…這樣也被退回,真的很慘。

  4交通費用:原告主張出院後,因行動不便,出外就醫均須以計程車為交通工具代步,經先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行正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明師中醫聯合診所就貢支出車資10555元,固據提出計程車收據。經查觀之原告所提之計程車收據,大部分均無搭乘日期之記載,實已無從認定系為就醫必要所搭乘,亦無乘起訖地之記載,除無從認定是否為就醫必要所搭乘外,更無法認定其搭乘之費用是否合理,亦詳如前述,則其此部分車資之請求,更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重點來了:計程車收據那有在寫從那裡到那裡的呀,也沒特別有日期的呀,給我就是金額而己呀

  5工作損失部分:原告主張期於本件行車事故發生前,系在傢俱公司擔任業務員之工作,每月底薪為3萬元,遽遭此行車事故後,自94年9月28日起迄今均無法工作,經以8個月計算,總計受有工作損失240000元,固據期提出台北市xxxx業職業工會收據2紙為證,稚查,原告所提前開收據僅足證明其有加入工會繳付勞健保等費用,普無從證明其每月受有3萬元之工作損失,此外,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能另舉他證以實其說,尬其此部分主張亦難遽信。

重點來了:我七月大學畢業,七月底找到這分工作實習三個月,工作不到兩個月,我車禍,好…就算不給我請3萬…也沒必要全不賠吧…我沒工作為何要保勞保呀…

  6精神撫金部分:原告要求603,851元核屬過高,應予酌減為260,000

重點來了:我車禍至今,還有臉部整形未做,牙斷未處理,法官說把他列入精神賠償…,醫生也說過我的右手腕是傷到關節面,所以是一輩子會關節炎,其實聽到一輩子…心都冷一半了,更別說精神賠償只賠26萬…

  我想要上訴,因為上面我有強調,工作部份全沒了,計程車也全沒了…在醫院自己去買飯吃也沒了。
  對於一個車禍如此嚴重,前三個月要家人幫吃飯、幫洗澡,幫大小便的小孩來說…我實在不知應該如何。
  現在的我,好了嗎?我的右手還是會痛…也許是醫生說的關節炎吧…
我希望醫生開一輩子關節炎的說法,但醫生不同意,且醫生說,車禍本來就會,只是你傷的是關節面,會嚴重點,大家都不肯開這種收據嗎?
  我右手有一小塊骨頭長不回來,我希望醫生開癒合不良,醫生說,這不算,因為太小塊,且復建會好的,但是快一年了,我照還是沒好,我問了其他的醫生了,醫生說,都快一年了,還是沒變,其實沒救了,雖然不會好,但活動只是不靈活而己。
  所有的醫生也許都不想要開這種證明吧,我跟醫生說,你不開?法官怎知道?醫生說:法官怎麼可能知道。醫生還說:我們不管這個的…

需要什麼資料請說,我現在只想要上訴,因為對方去當兵了,根本沒理過我。

2006-08-11 10:49: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露天寶寶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恩~這就是案件沒有委託律師的壞處
第一 您證據保存不好
第二 跟法官 可能也缺乏讓法官站在您立場的技巧

請律師 並不是保證您一定會勝訴
但 絕對是比您自己更有辦法保帳您自己的權益
建議您 要是遇到問題 盡速跟事務所聯絡
事務所的人 都會教您一些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

再者 不知您現在是否有要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台北)
如果有需要歡迎您透過信箱跟我聯絡
以補充您的證據 尋求更高額的賠償嚕!

2006-08-11 23:52:16 補充:
對了對了~上訴有20天的不變期間吧~若您確定要上訴 千萬不要拖延嚕!否則判決就會確定.....

2006-08-11 19:49: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虹汝 1 · 0 0

就你上述所列2、3、4項看起來上訴是沒啥機會改判,其實本來計程車資是可以判給你的,但是沒日期真的是致命傷,你可以考慮看上訴審法官是否採信。次就薪資損失部分,你七月底找到工作,至少有工作一個月,應該有薪資證明,此部分要提出證據。

2006-08-11 11:26: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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