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機車是用他的名字購買,但車子都是他老婆在騎的,後來離婚了,他要求他前妻把車子過到她的名下,可是她她前妻都不理會,且現在都連絡不到她的人,若改天這台車有什麼事故或罰單,那怎麼處理,有人可以教我寫這份存證信函嗎?愈詳細愈好?
2006-08-10 12:57: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禎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之前有訽問過警察,是否可辦遺失,警察說不可以.
2006-08-11 04:09:27 · update #1
敬啟者○○○女士(以下簡稱甲方): 茲有本人○○○,名下機車乙部(車型: 牌.車號:HH-123.排氣量:100CC.),自95年 月 日起至今均為甲方在使用中,未免日後糾紛,本人同意辦理過戶甲方,請於文到七日內,聯絡本人(電話:02-12345678),並持甲方的身份證正本、印章及騎乘上述之機車,共同前往○○區監理所,辦理過戶事宜,切勿自誤! 若甲方仍置之不理,經本人詢問律師得知甲方已涉及侵占罪(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為維本人權益將提刑事訴訟處理! 本人○○○ 上95.08.11日立附錄: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08-10 18:00:22 補充:
還有要帶行照.忘了說!
2006-08-10 13:59: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直接到警局報機車遺失,讓警察把機車找出來,就可以找到她了呀!
2006-08-10 13:08: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飛凡.☆↙↙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