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一的時候因為父親的品行不良(酗酒、賭博)而父母離婚,監護權在父親身上,然卻是由母親教養長大,父親常來鬧事勒索,連其他親友也跟著遭殃。後來在我小六的時候,因與人打架滋事而被打到輕度殘障。等到我跟哥哥成年時,父親說要告我們棄養,我名下有房地產是母親所贈與(15年前買的),而在10年前左右母親因生活困難曾向外祖母借100萬(目前尚未償還),母親於我高二時再婚之後,全家便由繼父供養(我和哥哥的戶籍獨立出來),然與外祖母借貸的100萬將交與我和哥哥償還,我目前仍在求學,哥哥的也才剛找到工作(月薪25000),請問再這樣的情形下,父親的告訴會成立嗎?而父親未善盡父親的職責,又該如何處理呢?感謝大家~
2006-08-09 23:17: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宛君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聯合新聞網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6-07-27 03:52 台北市陳姓男子年輕時離婚,未對兩稚女盡為父之責;廿餘年後他經商失敗又身染重病,希望女兒盡扶養義務卻吃了閉門羹。他告上法院,法官判決這對姊妹仍須每月支付生活費給父親。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縱使陳姓男子與兩個女兒已經廿餘年沒有互動,親情幾乎斷絕,但還是有直系血親關係,依法負有扶養之責;儘管全案審理時兩女兒均未出庭,但法官仍衡量台北市民最低生活支出標準,判決要每月各支付六千九百元。家住萬華的陳姓男子向法官主張,他與妻子在民國六十三年結婚,生下兩個女兒,七十年他與妻子協議離婚,各自扶養一個女兒;但跟他生活的大女兒在十餘歲時離家,並在她母親安排下在別處定居。陳姓男子說,兩女兒長期以來都沒來看他,時間長達廿餘年,他五年前到大陸經商失敗,加上身染重病無法工作,三餐無以為繼,甚至還得利用夜間無人時外出吃餿水,只得向兩個女兒求助,希望她們履行扶養義務;但是兩個女兒先後寄來聲明書,強調與父親沒有親情,拒絕扶養。陳姓男子因此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要求兩個女兒依照北市市民消費平均支出兩萬三千餘元,各自按月支付一萬一千餘元給他做為生活費。法官調查兩女兒的所得資料,發現兩人收入不穩定,名下沒有不動財產,其中一女還出國未歸。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年輕時未妥善經營親子關係,因此採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做判決。所以啦~~你在小時候一樣權利可以向父親請求扶養或是控告遺棄啊,現在只是情況反過來而已啊...加上法官依法判決,縱使法官也覺得不合理,但法令就是這樣規定,相信法官也沒有辦法的,因為也不能法官造法吧..
2006-08-10 04:16: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你們應該要提出有利你們的證據例如跟外祖母借貸的借據或是請親友作證,證明你父親的確品行不良任何可以證明你父親沒有照顧過你們的一切證據都要盡量提出且你現在仍在學,照理說應該沒有需要養父親的道理吧你哥哥也才剛工作,也要還債,也沒辦法養他吧而且你父親現在有老到需要人養的地步嗎?我想法官有眼睛會看的,再不然找個律師幫忙吧
2006-08-10 00:26: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