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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法29條中的一部分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如果總幹事任期已超過2任,會被處罰嗎?

2006-08-10 14:33: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如果是的話,由哪個單位來處理?

2006-08-10 14:47:34 · update #1

2 個解答

〔管理負責人〕不是〔總幹事〕喔!〔總幹事〕是受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聘請的〔管理服務人〕!至於〔管理服務人-總幹事〕並沒有任期2年或多久的規定!有關社區大樓管理事務基層管轄機關是:各縣、市、鄉、鎮、之區公所上一單位為:各縣、市證府之公寓大廈管理科!最上層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
圖片參考:http://us.i1.yimg.com/us.yimg.com/i/nt/ic/ut/bsc/newwin12_1.gif
:http://www.cpami.gov.tw/

2006-08-10 19:01:19 補充:
所謂:〔管理負責人〕是指在未產生管理委員會組織時,由住戶(須為擁有房屋所有權人)互相推選產生,用以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代訂立規約草案及成立前置文書作業的一個臨時性職務!

2006-08-10 19:04:12 補充: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86)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五八八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詳: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24

2006-08-10 19:16:33 補充: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95年01月18日修正)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詳: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D0070118&LCC=2&LCNO=41

2006-08-10 14:56: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縣市政府建設局處大樓使用管理課的角度 :
社區大樓管理負責人,是指代表該棟大樓,該區域的社區協會,可聯絡的負責人
意指:應該是主任委員,或是主委代理人,副主委,或是相關委員!

2010-07-23 08:39: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鳳凰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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