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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一些回答,不知是否有法條依據??
房子已經標的了!基本上房子裡面的裝潢都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原屋主是不能肆意破壞的!
固定於四牆非毀損無法分離者,已成為房屋之成分!
我需要法條!!

2006-08-10 09:15:0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慈愛ㄉ老師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遇到的問題是使用過十多年的流理台和一間約3坪裝潢釘死的和室房(材料都是夾板,貼木皮,沒啥原木),也都舊舊的,就這兩樣他要價10萬外加5萬搬遷費,其他熱水器,冷氣,窗簾......我都讓他帶走

2006-08-10 11:23:24 · update #1

剛剛去拜訪他們的里長伯,里長伯說他的戶籍還要放原地,因為戶籍移動他的農保津貼就喪失資格了,死亡也不能補助,真有這種事嗎?我該怎麼辦?

2006-08-10 17:51:02 · update #2

1 個解答

民法第811條〈不動產上之附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法院在拍賣前,請估價公司估價時,會將附著於房屋的裝潢一齊估價,所以得標人買到房屋,即同時一併購買這些附著物。而非固定的傢俱裝潢就不在估價範圍,拍賣後,仍屬原屋主所有。法令的規定有時會有漏洞,部份裝潢介於固著物與非固著物之間,認定上會有些模糊;譬如大型中央空調、鐵窗,每位法官的看法不完全一樣。有經驗的投資客,主要希望提早和諧交屋,遇到模糊邊界的附著物,比較不會計較,甚至會預算一筆搬遷費,換取債務人不要拆東拆西。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8-11 17:56:58 補充:
一般債務人在剛拍賣後姿態都很高,向得標人索討的搬家費名目很多,但只要得標人站穩腳步,配合法院點交程序的進行,債務人遲早要妥協的。如能有經驗的第三人從旁協助,會讓雙方更快達成和解條件,畢竟第三人出面較能討價還價。交屋後,如房子留有別人戶籍,可向戶政事務聲請強制遷出,經四個月公告即可解決。

2006-08-11 18:05:06 補充:
有関強制遷出戶籍,請參考奇摩知識+:〔如何要人遷出戶籍.....〕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100318346

2006-08-10 10:19: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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