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要放棄我的監護權.要我自己先去搞定文件資料
我該到戶政事務所.處理哪些事呢?
2006-08-10 04:26: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 注意!未成年子女(指未滿18歲)是一定要監護人的!「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或有一方(你父親)要放棄監護權,而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因不知你現在父母的狀況,茲列舉幾種情形,如下:1.假設,版主您的爸媽已離婚: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沒寫明(或原寫明由父擁有監護權),須父母雙方親自書寫一份:監護權轉讓聲明書,然後父母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不是也不能自己去辦的!)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2.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3.假設,版主您的爸媽未離婚且健在: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無法拋棄之。4.假設,版主您只有爸爸、媽媽已過世: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爸爸一定要放棄,可以你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祖父母-爺爺奶奶)協商約定子女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監護權轉讓協議書即可,且亦仍須父親及受監護的人(也就是:爺爺奶奶)雙方親自書寫一份:監護權轉讓聲明書,然後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注意!你是沒有辦法說:自己先去搞定文件資料的!〔監護權轉讓聲明書〕:查子女: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 因□父母於9_年_月_日離婚登記在案 ,現子女___由生母扶養中,因原為生父___擁有監護權,自即日起雙方約定改由□生母___□祖父母___行使監護權(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所有權利義務),並同意親自戶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監護權登記事宜,雙方無異常,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定書為證。本約定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及 區戶政事務所各留存正本乙份。此致 區戶政事務所 原監護人:(父) (簽章)身分證號:電 話:住 址:立約定書人受監護人:母祖父母 (簽章)身分證號:電 話:住 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日立監護權移轉不須公證人,只要2人持上約定書,共同去戶政辦重新約定就好了!本人在〔知識+〕的回答: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0802983
2006-08-10 14:47: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名稱: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14 條 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
一百二十七條事件為裁判時,應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一切
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
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
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
子女或宣告停止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須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認領或宣告停止親權
、監護權,或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駁回夫妻同居之訴時,始得為之。如上
開條件尚未成就,法院亦無須就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附帶請求為
裁判。
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
為裁判時,應於裁判前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2006-08-10 04:56: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uma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