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寄的公文或傳票,或者是通知書,是寄到戶籍地址還是現住地址?
2006-08-09 11:01: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柔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傳票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71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 案由。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71-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法條並未說明一定要寄到戶籍地,只是目前準用的方式是先以戶籍地為其寄達地;倘若無法送達,再去調查其住居所,再寄送傳票或通知書到其人可收到之地址。而有關於文書送達部分,請參考第55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第57條說明可以以郵寄掛號送達未陳明住所之文書: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並得將應送達之文書掛號郵寄。不過也可以由警察送達,第61條: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2006-08-09 12:40: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寄到戶籍地址, 因為法院是參考戶政事務所登記的地址寄給當事人的
2006-08-09 11:05: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