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已經8個月沒繳房租,每次電話聯絡,他都說會處理,想說不要逼他太緊,但他都是口說而已沒有實際動作,到後來,我們也跟他說,不收房租了,只要他搬走(因為他有設神壇,我們只希望他把的家俬神壇搬走),但他還是皮皮的,不把我們的話當做ㄧ回事,我看了知識+,寄了存證信函,他沒反應,尋求調解委員會,他沒出面....這下我該怎麼辦?去法院嗎?程序是如何?
謝謝
2006-08-09 09:52:1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娜美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遇到了真讓人頭痛~~~去法院的程序是如何?
申請斷水斷電 這個方法可以嗎?
2006-08-10 06:36:37 · update #1
都沒有人跟我說法律訴訟是怎麼去申請...?我只是想把房子要回,欠的租金不要也沒關係
我請不起律師,想自己寫訴狀紙...去法院的手續又是如何?
2006-08-11 06:47:35 · update #2
我的答覆
1.先協調告知承租人利害關係,如承租人愛理不理,就只有法律途徑了。
2.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民法適用於"定期租約",承租人積欠租金已經3個月了,達到欠租2期租額的規定,出租人可依據民法的規定,向承租人收回房屋。
※欠租2期以上終止租約時,必須先以押金抵扣後仍達2期以上。
a.出租人可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
b.如果承租人仍然不支付租金,可再寄存證信函,終止租約,租約一經終止,便可請求收回出租的房屋。
c.如果承租人賴著不走,就構成了"不當得利",可再寄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返還房屋,並請求他給付所受的不當得利。如仍然賴著不走,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主張其權利。
※所謂"不當得利"就是,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情形。當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時,即屬於無權占有,受有損害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還可以請求他給付承租房屋的利益,實務上是以相當於每月租金的金額,計算不當得利的數額。
2006-08-11 22:22:22 補充:
※地方法院有免費的民眾法律諮詢處!
2006-08-10 08:41: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界智 4 · 0⤊ 0⤋
去申請斷水斷電拉
看她還住得下去嗎?
百試百靈喔
2006-08-09 13:01: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