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兄嫂結婚至今10年 , 其間兩人因隙已分居長達7年多之久 ....... 育有一女但從兩人分居起各走一方 , 未盡到為人父母該付之義務與責任 , 獨放任方才2歲多的女兒於家中父母憮養 .......
而父母年事已高無法照料 , 則由妹妹的我們代為照顧孩子日常所需之一切 , 起先兩人偶爾會回來 ..... 但嫂嫂回來總是吵嚷要離婚 , 甚至以孩子做為離婚的籌碼 , 哥哥堅持不肯離婚 !!
兩人也只好一直拖著 ....... 卻全然沒為小孩著想 ..... 她最需要的是父母陪伴在身邊 !! 還有小孩的一切生活開支( 孩子經常生病住院 )及教育費該由何人支付 ??? ( 答案是我們姐妹一起負擔 )
哥哥雖常回家卻沒問過孩子的一切 , 也很少拿錢回來 ! 甚至在外積欠信用卡和行動電話債務 …. ( 銀行和行動電話公司每天打電話摧討 , 真的是不堪其擾 ) 最後也是我們幫他還清 …..
而嫂嫂回來探望次數用十根手指即可算出 ........ ( 孩子讀幼兒中班時 .....有一回嫂嫂要看孩子確不知孩子讀那一所托兒所 , 即以電話尋問住家附近的每一間托兒所 , 在確認孩子所讀那間後 , 即要求所方讓她看女兒 , 但因所方師長皆未見過她不敢冒險 , 即請她寫出孩子的姓名 ! 說也奇怪 ! 名字是他們夫妻自行取的 ...... 竟會寫錯名 ?? 想當然爾 ...... 所方不肯如她要求 ....... 嫂嫂竟然當眾發飆罵三字經 ( 這是事後園長告知我們經過 ) !! 還好所方也緊急通知我們出面 , 才證實她是孩子的母親 , 她又嚷著要離婚 ! ) 天阿 ! 真的很丟臉 !! 要看孩子怎麼不選擇假日回家看 , 我們不曾阻止她回來探望孩子 !! .......... 那回事件之後嫂嫂即不曾再回來探望孩子.
朋友曾偷偷告訴我們 .... 她在外面已有男友且也生了孩子 ..... 說真的 ! 這不關我們的事 ..... 我只希望我甥女能平靜生活 , 不受任何傷害 ........
現在小孩已升小學四年級 , 成績和品性都不錯 ! 生活也都正常 ..... 只差沒父母在身邊 ......
昨日突然收到哥哥和父親的法院掛號信函 , 得知嫂嫂訴諸法律訴請離婚 , 理由是哥哥惡意離棄 , 行蹤不明 ……. 要求離婚 , 訴訟費用由哥哥負擔 !!
這使我想到孩子的監護權問題 !! 孩子漸漸長大 ….. 相對要辦理一些相關手續都得監護人簽署同意 , 讓我們很頭痛 !
她們夫妻兩人都未盡父母之義務長達7年之久 ….. 不管離婚成功與否 , 孩子的監護權依舊是他們的 ….. 除非我們提出反駁 …..提告他們夫妻兩惡義遺棄孩子 , 請求將孩子監護權改由我父母承擔 , 不知這樣是否可行 …….
能否請懂這方面得好心人士告訴我們該如何做 …….. 誠心感謝 !!
2006-08-09 09:46: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淑梅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 湛藍和Nini兩位大大熱心提供我這些寶貴的建議 , 孩子的就醫 . 求學及補習收據我都有保存著 . 也在六年前透過郵局上班朋友幫孩子開個屬於她自己的帳戶 , 幫孩子辦理多個儲蓄險 , 以保障孩子未來有求學金 ( 往後我們會如何不得而知 , 現在有能力就盡量替孩子安排後路 )
我曾經想過要將小孩收養,以便日後讓孩子無父母親債務繼承的問題 ( 我不結婚 )
但是依我的等親 ( 姑姑 ) 要直接收養 , 不太可能 ! 因為孩子的祖父母健在 , 我只希望孩子能平靜長大 . 不受傷害 !
現在我們大約了解該如何做 , 才能保障孩子了 ! 萬分感謝
2006-08-09 16:39:25 · update #1
1.若要變更監護權則要向哪個相關單位申請?需附帶哪些相關資料?
A:要法院聲請就可以了。
父母的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以及父母的同意書
2.是否可以向父母請求孩子的教育、撫養、生活 費用。
A:絕對可以,但這跟監護權變更訴訟不ㄧ樣喔!這是另外ㄧ個案件。若孩子父母沒意見就用簽約的方式,再去公證(約500~1000元),這樣當父母沒有付款時,就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了!
當親生父母有不適任監護人之情形時,親屬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聲請監護權變更
召開親屬會議
第一一三一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尊親屬。
2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第一一三二條 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
第一一三三條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2006-08-05 18:07 補充
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時,親屬會議得撤退之:
1 違反法定義務時。
2 無支付能力時。
3 由親屬會議選定之監護人,違反親屬會議之指示時。
換句話說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公外婆
得依上規定邀集合法之親屬召開親屬會議
就現行監護人是否適任問題進行討論
若然親屬會議依法召開且意思表示合致
則得依親屬會議之決議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之訴
2006-08-09 17:18:16 補充:
Nini大大,想與您討論一下,父母並不是不能負擔,而是不願負擔!且,發問者也說啦!現在採訴請離婚方式,這時候法院會先依雙方當事人為主。此時若家族無人提出異議,那麼,法院還是會判給父母其中一人啊!
再者,如果用親屬會議方式的話,就可以把監護權之爭議與離婚分開討論!可以縮減監護權爭議之時間。這樣是否會比較好呢?
2006-08-09 11:30: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漂浮藍 5 · 0⤊ 0⤋
以下是個人淺見,跟"湛藍"大大有所出入,但是我覺得如此解決即可...
(1)依據民法第1116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您的哥哥及嫂嫂已經違反此條文,您當然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據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期至二分之一。向他們兩人提出告訴!
(2)依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家長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伯父或叔父
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若依現況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會判決獲准,因為此未成年人係有與祖父母同居之事實,且父母親都並未善盡扶養之責任!但是法院可能會為未成年人著想,斟酌是否需要招開親屬會議再判決!
(3)對於小孩的未來,的確會讓人有隱憂,即是父親的債務都並未償還,甚至還持續欠債中,或許您可考慮將小孩收養,以便日後無父母親債務繼承的問題,可讓她更為清靜!且您嫂嫂所訴請的離婚官司中,您不需要幫她付任何費用,其費用是要求您哥哥付擔,跟小孩及您父母親沒關係,並不用理會!
2006-08-09 13:04: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nini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