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解委員會簽下一張協議書之後 發覺對內容有個疑問 希望各位有相關方面知識的前輩 或是有職業律師看見此問題 可以幫忙回答一下 謝謝!
協議書內容如下:
九十五年8月7日起男方從今日開始不再跟女方糾纏來往,如有違反願負女方家長所有法律與民事之責任,指控不得有議,女方家長有權保留男方與女方交往其間侵害之網路,語音,留言,書信之證物及法律追訟權,男方如違反此合約內容經女方家長查知,須賠女方家長精神損失新台幣五十萬元整,及女方家長可追訴法律訟權,男方若不聽女方家長勸告再與女方聯絡,後續行為自行負責,須放棄對女方家長一切指控,不得有議, 註記:違反項目:電話,電腦留言,第三者傳遞,聯絡搔擾,往後不得約見面聯絡或透過第三者傳遞聯絡,從今男女雙方互不往來糾纏..
ps.男方為成年人 女方為未成年少女
想請問
1.此協議書是指從今日起到死亡之前都不得連絡嗎?
2.此協議書在女方成年後是否還有約束男方的效力?
3.在女方成年後如果還想跟男方交往 此協議書會有影響嗎?
2006-08-08 10:55:4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說男女雙方感情都放不下
女方主動找機會用即時通敲男方
或用公共電話跟男方連絡
而男方不忍心躲避女方回應訊息
或接聽電話 被女方家長知道
這樣也算是違反此合約嗎?
據我了解 女方目前因為無法跟男方
連絡每天流著淚水 傷害自己
男方也因此每天利用安眠藥才能入眠
有沒有提供可以幫助男女雙方連絡
但不違反協議的方法呢?
2006-08-08 22:30:26 · update #1
本文內協議書已是完整的協議內文
2006-08-11 11:30:26 · update #2
此份協議部分應該是保護其未成年少女所立,雖然沒有訂定期限,推斷為無期限之協議,但內容部分在其女成年前尚稱有效(需由監護人保護),該女子倘若成年後,依法已為完全行為能力者,其人所行自當享有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憲法第12條即說明: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所以該份協議其實有違憲之虞,但若為保護未成年人由監護人限制、防範與具有威脅之人之通訊,則無有妨害權力之嫌;但若其女已然成年,並主動與該男子通訊,則無法再以此協議箝制,更不得以此阻礙其人享受憲法賦予的通訊自由,因為在憲法保護之下,任何條文都不得逾越憲法的規定,屆時該份協議應屬無效。憲法第22條亦說明: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以,該女於成年後,除違反社會秩序及法律者外,她有自由戀愛、選擇伴侶、通訊等等完全自主的自由意志,若再以純係保護未成年人所定之協議妄圖阻礙其行使憲法賦予人民之自由權力,顯然就有違背憲法保障,其不合時宜與箝制自由之協議當然視同無效!
2006-08-09 11:46:20 補充:
我需要確切的協議內容,才好幫你找出漏洞。例如「不再跟女方糾纏來往」,這裡就可以解釋為「男方不得主動糾纏來往,但若女方主動與男方糾纏來往,因文內無有對此行為為限制,故認為女方之行為非男方所能預測,故女方主動連絡行為並未違反該協議,亦不得以此行為認定男方有連絡動作而為違約之主張」。
2006-08-08 13:06: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如果純看內容的話,這應該是一封家長擔心子女的交往問題,這也是一封良心的協議書吧,至於在法律上有沒有效力看個人的良心,如果你真愛對方應該是用心先去體會家長的心態在來決定你們下步該怎麼做吧
真煩呀~~你是感情問題嗎~~好解決~~可是我的卡債協商一直沒辦法解決~~為啥銀行那麼機車丫~~~~~~~~~~~誰可以來救救我丫~~~~~~~~~~~
2006-08-20 16:45: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算是一份和解的協議書,但是內容的話是有解釋的空間如果女方也不願意和你聯絡的話,我個人是認為一直都是有效的,即使女方成年了以後也是一樣,這是契約自由原則。(當然刑事上是不會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她成年後願意和你交往,我是認為這一份契約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06-08-08 11:28: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KMAN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