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說要叫人打我,對方人還沒叫來
但不知是不是真的會有人來
可以告他恐嚇嗎?
如果可以,告他的程序可以說明一下嗎??
最好也可以給我相關的資料來源!先感謝各位大大!
2006-08-08 07:00:3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 達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代法警出面受理後可向其說明來意
法警會請值班檢察官出來幫你做筆錄, 這樣就完成了告訴的手續
代地檢署內部分案完畢後,承辦檢察官就會開始偵察了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
*第一項為「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行為人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成立本罪。
[何時不成立本罪?]
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而為恐嚇之行為,縱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但不成立本罪。
如取得財物.另有正當權利,雖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亦不能成立本罪,(因其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
但其行為超越一般社會觀念容許行使權利之程度,仍可成立他罪。如以債務關係,恐嚇他人若不履行將殺害其生命或傷害其身體,使生畏怖之心,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須有恐嚇之行為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關於施行恐嚇之相關事實,不以違法為必要。如雜誌編輯人以文稿出示芋首長,謂將揭發不法事實,恐嚇取財或向某店主謂將舉發其漏稅,恐嚇取財。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
2006-08-08 07:05: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可以告阿去警察局報案或血型是告訴狀寄去地檢署電視上常有名人走去按鈴申告理論上可以但據說你如不是名人會被法警罵會要你寫狀子送進來不要亂按鈴等等
2006-08-15 12:54:53 補充:
補充一下告可以告但是證據最重要喔你說他有恐嚇他說沒有怎麼辦呢?所以要適度的蒐證
2006-08-15 08:51: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N 6 · 0⤊ 0⤋
如果真的有深仇大恨的話:
ㄧ.到警察局備案要求做筆錄(記住承辦警察臂章號碼並索取報案三聯單)
二.不管警察如何處置(不管警察或法院通常會叫你和解),依據發生事件的人、事、時、地、物、發生原因、結果、有無第三見證人,寫存證信函並限定答覆期限。
三.檢附三聯單、存證信函副本,請律師提出告訴(也可以到法院直接遞狀控告)。
法令參考-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06-08-08 07:18: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