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野狗的問題,內容有點長,請耐心看唷!
我家附近有名婦人常常半夜跑到我家前面餵食野狗,我已跟她勸導多次仍然無效(還被她罵),因為那些野狗很愛亂追人,我覺得很危險,而且半夜又愛吠!所以我曾跟她說我會拍照存證(跟她女兒說的)。
1.昨天半夜她又跑來餵狗啦,而我就閃了幾下閃光燈嚇嚇她(沒有拍她),請問這樣有罪嗎(關於肖像權的部份)?她如告我,我要如何處理?
2.請問到處餵野狗可以檢舉她嗎?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對這名婦人的餵狗事件,已困擾我兩年多啦!很多次都想請補狗大隊來,可是又覺得野狗很可憐,想也想不出更好的辦法!請大家提供可行的方法好嗎?
2006-08-08 09:12:5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four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監視器應該只有拍到閃光而已,沒拍到我!至於那名婦人有被拍到!
2006-08-08 09:51:34 · update #1
先謝謝amber、雷迅、月下獨酌!
2006-08-08 10:08:13 · update #2
有人養的動物叫"寵物",沒人養的叫"野生動物",要看她成不成立"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就版主的文看來,應該屬於野生動物。(野狗,她沒有所有權跟實際管領能力)提供意見如下:1.沒罪。她如告你:...她告你要理由,沒犯罪理由怎麼告的成,頂多浪費你們的時間。2.頂多你請補狗大隊來處理,她餵狗也沒犯法*A結論:你還是請補狗大隊來抓狗比較實際*要是他說狗是她養的,就請她好好的照顧跟養育*B*A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 (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B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 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參考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動物保護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2006-08-08 10:00: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月下獨酌 7 · 0⤊ 0⤋
我不太想找條文 也不是駁斥他人的見解 這是之前我聽到的見解 來源我已經忘了 給你做參考
如果有一個人 定時的餵特定的狗 這樣飼養的行為 有持續性 我們得據此認定其為改狗的飼主 他即負有管理該狗的義務 所以你拍照 是為了舉證他有持續飼養的行為 他對該狗 應有管理的責任 即不得任意放任狗狗擾亂安寧
到底多久可以算持續呢??這我就不清楚了 當然你舉證的持續的時間越久 次數越頻繁 當然是越好
其次 如果是野生動物 捕狗大隊就必須要處理 他們又不是法院 不告不理喔
他們應該是疏於職務吧!
所以 如果你怕狗狗被抓了之後會安樂死 那 你就買耳塞吧!
一 你可以跟他說要養 你就要管理
二 報捕狗大隊
三 買耳塞
2006-08-08 16:06: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破碎的收音機 5 · 0⤊ 0⤋
月下獨酌 說得非常有見地,值得參考!
2006-08-08 13:13: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因為該婦人並不是狗的主人,只能用勸導的方式
不太能對其作有效的法律行動
不過請補狗大隊的確是一項乾淨又省時的方法
至於閃爍閃光燈一事
因為閣下並無真正的拍攝記錄...
所以在無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
就算要提出告訴也不一定站的住腳....
2006-08-08 09:54: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迅 1 · 0⤊ 0⤋
野狗追人~導致傷害常常有的事情...
建議你可以請補狗大隊 協助處理..(把野狗抓走)
關於他要告你部分~要有證據~不然各說各話...
2006-08-08 09:20: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MBER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