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74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換句話說,如果我老婆想收養某甲當養子女,必須經過我的同意;如果我不同意,則該收養關係無效。但相反地,如果我同意了,那代表什麼?是不是我一定同時也要收養某甲?是不是我一定必須當甲的養父?我可不可以只同意我老婆收養某甲,卻不同意我自己收養某甲呢?按照條文的用字,好像不可以喔?!「共同為之」,這個「為」字指的是「收養子女」吧!可是這會不會有點逾越了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呢?要不要收養他是我的自由吧!為什麼我同意我老婆收養他的同時,我自己也必須收養他呢?為什麼我不能只當他「養母的配偶」,非得當他的養父不可呢?
2006-08-08 05:59: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1076條: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那為什麼反過來,有配偶者收養子女,不能只得配偶之同意,而要「共同」為之?
沒錯,夫妻是一體的,收養子女是重大事項,不能不經過對方同意即為之,可是,同意也就夠了,為何要「共同」為之?我覺得這有點超過了比例原則,限制了我要不要收養子女的自由ㄝ
2006-08-08 06:08:07 · update #1
超級啊~~~:
你說得很好,可是你有想過另一種常見情形嗎?
某個男人帶著他的兒子離婚再娶,他的新太太在法律上並非該兒子的母親,只是該兒子的姻親(繼母)而已;講白一點,繼母只是爸爸的老婆,不是媽媽。
但法律也沒限制繼父母必須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呀!(雖然說為了表示結婚的誠意,通常第二春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都會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父母的一方不為血親,這難道不奇怪。
2006-08-13 18:52:51 · update #2
我說的這種情形與繼父母一樣呀!
我和他並非沒有親屬關係,我是他媽媽(擬制血親)的配偶,是姻親呀!
如果你說小孩子萬一知道我居然不收養他,會傷心,那麼繼父母不收養小孩,小孩後來知道了就不傷心?
既然如此,民法為何不強制繼父母必須收養配偶的孩子呢?很想投書請大法官釋憲ㄝ
我覺得重點應該在你對他好不好,而不是你有沒有收養他吧!
2006-08-13 19:01:31 · update #3
主要是基於保護小孩子以及維持家庭和諧的立場,所以立法者如此規定。
2006-08-08 10:06:50 補充:
畢竟,一個家庭中小孩與夫妻兩人皆有親屬關係才是常態吧!至少立法時是這樣,所以立法者認為只有夫妻兩人同時收養,才會真正給小孩子帶來幸福,夫妻收養時也會比較謹慎,確定自己是真心想照顧小孩後才收養。
2006-08-08 10:18:06 補充:
所以你在同意你老婆收養時,自己就已經與被收養的小孩成立一個養親子關係了。雖然我也認為並非一定要同時收養才能真正帶給小孩幸福,但現行法律規定是如此,你也只能照辦。再提供關於終止收養的規定(如果日後有需要):民法第一0八0條(這是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合意的情形)一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二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三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四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2006-08-08 10:18:44 補充:
第一0八一條(這是須向法院請求,經法院判決)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二 惡意遺棄他方時。三 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四 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五 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2006-08-08 10:27:43 補充:
我想,如果照你所說只有你老婆成為收養人,日後生活應該會出現問題吧!我認為此一限制就台灣現況而言(或許少數情形如你,並不會有影響小孩權益的問題),實有必要,並沒有逾越比例原則。例如在管教方面,只有父母才能對小孩管教,非收養人如果對小孩管教就可能違法,如果還有管教過當的話會更嚴重。我覺得,大多數情形,小孩子由兩個有法律義務及權利的人一起扶養管教,還是比較好。所以你就多擔待些吧!
2006-08-08 10:32:55 補充:
抱歉忘了說: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必須讓夫妻同受法律義務之規範,因此共同收養之規定是有效且必要的。再者,影響夫妻一方之收養自由的程度並不會大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也具有衡平性。所以夫妻須共同收養此一規定無違比例原則。
2006-08-14 11:41:47 補充:
這種情形的確跟繼父母很像。然而,如果民法要強制繼父母必須收養配偶的孩子,變成除了限制了他方的收養自由之外,還會限制了兩人的結婚自由(甲要結婚,就一定要收養乙的小孩;甲不想收養對方的小孩,甲乙兩人就不能結婚)。我想,這種情形與夫妻需同時收養(甲選擇收養,乙就無法選擇收養;乙不同意收養,甲就無法收養)相較,前者是一人的收養自由+兩人的結婚自由,後者只是兩人的收養自由。由受限制的基本權類型來看,婚姻自由與收養自由可能無法比較優劣;但由受限制的主體個數來看,是三比二。
2006-08-14 11:55:23 補充:
所以前者侵害基本權的程度會比後者要嚴重。若單就繼父母收養對方小孩來看,個人認為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限制夫妻結婚自由及一方的收養自由,可能會因為不成比例,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衡平性的審查(當然,我也覺得還有討論空間。只是大法官應該較容易會傾向此一見解,不過還好民法沒有這樣規定)。
2006-08-14 12:01:31 補充:
至於夫妻須同時收養,比例原則的討論如前述。補充:"結婚"這件事原本就非關小孩,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而"收養"則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事,其本質就在於保護成年子女利益,因此收養自由之行使會比較容易因為收養本質的考量,而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做出限制。
2006-08-14 12:10:32 補充:
你說:重點應該在你對他好不好,而不是你有沒有收養他。這話不錯,然而,立法者要確保未成年子女不受侵害,或許可以透過社福機構等等來處理,但這樣並不足夠。以法律規定讓夫妻同時收養,課予兩人照顧義務,是比較周全的做法。否則,並非每個人都會像你一樣有愛心有責任感,要是配偶又外出,而某人對於配偶收養的小孩置之不顧,小孩發生事故的機會會比現在高。在刑法上,他可能會因為沒有照顧義務而不構成任何罪,遺棄、不作為傷害、不作為殺人,都以行為人有作為義務為要件。雖然我知道法律規定義務有時也沒屁用,但不以法律來保護未成年子女,會比現在更危險。
2006-08-15 08:54:57 補充:
漏字了,抱歉抱歉。
2006-08-08 06:04: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attle Franky★ 2 · 0⤊ 0⤋
甲選擇收養,乙就無法選擇收養
你這句話是不是有漏字呀!
甲選擇收養,乙就無法選擇「不」收養。
不過我還是傾向繼父母可以不收養配偶子女,且夫妻可只一方收養子女。
2006-08-14 18:38: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欲使收養關係發生效力,首先應符合收養之各項成立要件,而收養之成立要件,多於民法中加以規範,如下所列各項:
1.須有收養之合意。
2.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3.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第1073-1條規定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情形有︰「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4.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
5.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民法第1076條)
民法規定的粉清楚唷~
這麼說來~你非當養父不可囉~
因為你已經答應老婆要收養了~
2006-08-08 11:25:15 補充:
我懂你的心情~那種感覺就像~~~你答應他買一台電視~但是要不要看是你的事!!硬性規定你非看那台電視不可~不看就算了~保養以及清洗你也要做~我懂我懂~~~~
2006-08-08 06:05: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蜜蜜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