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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大家,最近有一位立委..被稱為爆料天王!!
我想請問大家,她的爆料...真實的比較多..還是假的比較多呀??
關於這兩天..他又爆料..說啥秘密帳戶的,但好像被反駁..因為那是募款帳戶之類的..而且還有拿出報紙...報紙上的帳戶..真的跟她爆料的一字不差耶!!
那這樣會被告毀謗嗎?我都不知道該不該相信爆料了....真實性不知道是多少耶!!

2006-08-08 03:46:3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Sam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立委免責權.....那他如果胡亂說話...那對方不就很傷!
我還是覺得...如果你講的是正確的事情...那大家會替你鼓掌!但如果是亂報料...是不是該有各道歉之類的動作呢??至少要有點責任感吧!!不知道大家的感想是怎樣??有時候看新聞...我都不知道這真實性有多大!不知道是為了正義來爆料...還是為了曝光率!我不是偏向哪一黨....只是他給我的感受是這樣!

2006-08-08 05:59:09 · update #1

至少...爆料之前...先確定真實性吧!!搞的社會好像很亂一般....這樣要台灣不垮掉...我想很難!!感覺就像是再爭一個位子...

2006-08-08 06:01:36 · update #2

媒體也是一樣.....全部的報導都是用猜測的!!
真的有夠爛....連建名都不給採訪了!!
爛透了....

2006-08-20 05:30:16 · update #3

5 個解答

依據我國大法官是釋字第435號解釋對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所表示的見解:一、首先大法官們認為基於下列的理念,憲法之所以要保護立法委員的言論:『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簡單的說、就是讓立法委員可以進行的任意發言,不必擔心行政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會因為他在監督政府時所為的發言,來對他以檢察官偵察或法院的審判的方式來加以干擾,使立法委員對於政府進行有效率的監督時,總是擔心會有半夜被抓走的危險,進而使得立法部門不敢盡情的監督行政及司法部門。二、至於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呢?(一)基本上是:『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所以只要是在立法院內,無論是在院會或是委員會中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譬如說: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都算是憲法上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大法官也重申以前在釋字401號所表示過的見解,認為立法委員不負責任的意涵,僅是只不負法律責任,但仍然必須對選民負政治責任,所以有罷免立法委員的問題,也有立法院內由立法委員自行組成之紀律委員會懲戒的問題。(譬如:羅福助先生先前毆打李慶安女士乙事,前立法委員羅福助先生當時就被懲處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三、至於說立法委員可不可以隨便毀謗人家?基本上如果是在前面第二點的範圍內,按照大法官的見解、幾乎可以說立法委員喜歡怎麼說都可以,但是如果不是在第二點的範圍內,則跟一般人一樣,還是有刑事公然侮辱罪、毀謗罪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不過大法官也說,如果超過這個『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然不在憲法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內。不過基於對於立法院的尊重,檢察官及法院對於在具體個案之中對於立法委員的行為是否已經屬於:『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應該尊重立法院自己的內部的決定,也就是立法院如果認為沒事、那就算了,可是、『遇有情節重大而明顯,或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檢察官及法官不得依法行使偵查及審判的權限。起源:言論免責權起源於十七世紀的英國。早期君主獨裁,行政首長往往掌控司法單位,利用司法權來迫害國會議員,侵犯立法權的行使;經過議會的長期奮鬥,在一六八九年「權利法典」才規定議員有免受拘捕之權以及言論免責權。隨著民主演進,代議制度的確立,民意代表已從被壓迫者,逐漸轉變成壓迫者和特權階級,因此西方國家對言論免責權的絕對保障,已有所修正。我國民代言論免責權的法源依據,憲法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以及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民代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從法理及司法判例,對民代言論免責權只是採相對保障,然而民意代表濫用言論免責權的情況,卻異常浮濫。但民主國家為了保障議員充份行使職權、監督行政權,少數議員的特異行為也不得不忍受。至於對社會的影響,我想它是被狠狠的濫用了。有人說的好:「這是民主的一個優點也是一個缺點,你不能說它是好或是壞,只能以選票來決定,立委的發言雖有免責權但民眾有選舉權,立委說的話要受到檢驗,民眾認為他亂講那下次就不要投給他,相反的如果民眾認同他,當然他就會再選上,這就是民主制度的一個精神,並不是說他有免責權就無法制裁他!最重要的是民眾能否以手中的選票來做決定! 」

2006-08-08 04:45: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台灣給立委的權利太過於大了…以至於他們可以胡作非為…事後只要倒歉就可以解決…但別人卻要負出嚴重的代價…台灣快要變成黑白不分的社會了…

2006-08-22 04:43: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ing 1 · 0 0

立法委員應要有政治風格,而不是導演,臺灣的政治人物常常犯忌,因政治人物和政客,只有一字之差。但;對一個國家進步發展影響很大,更對小孩的錯誤教育更是嚴重!
好像不把台灣垮掉就是不快樂。保護傘是在立法院內,在外沒有,可是臺灣警察和官員均不敢去取締!
我是認為您的錯台灣百姓一定會有公斷,也會向韓國一樣,只要不孝份子有一天會被唾棄!
臺灣人會更有危機感更團結!臺灣加油!

2006-08-19 17:54: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立委說的話再法律上有一種叫做"免責權"吧!!(名稱不是很確定)
爆料的話我也想過,具友人說法是"重金之下出勇夫"
了解吧!!

2006-08-08 04:16: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欣瑩 2 · 0 0

在權責不對等情況.偶讚成爆料.不然檢調不鳥百姓.只為當(錢)者息事寧人.當然他要付的法律風險ㄝ粉高.

2006-08-08 04:11:4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pippe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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