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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私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已開闢為道路使用,但政府未徵收,
今本人想將此地抵稅,但市府單位說有人在這塊地上設了水泥花檯與活動車庫
不同意本件抵稅案。

我對設水泥花檯、活動車庫的人說,請你們清除佔用物他們卻說這是他們的地
我拿來權狀與地籍圖指界給他們看,佔用者卻說這已經供道路使用我無權管。

請問: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開闢為道路使用但政府未徵收,他人設水泥花檯、活動車庫構成侵佔罪嗎?面對佔用他人土地還說地是他家的還說我無權管,
開路給人走還要被糟塌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自救嗎?

2006-08-08 01:15:4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燄龍的建議…對於水泥花檯、活動車庫是否構成侵佔罪方面可否要求他拆除佔用物或要求支付補償金?

而第 788 條 (開路通行權)…應支付償金的金額如何計算?…要是調解不成,他也不去調解…如何是好?

2006-08-08 15:40:35 · update #1

4 個解答

民法
第 787 條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
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 788 條 (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
支付償金。

第 789 條 (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
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你可以要求支付償金
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不用錢的喔

2006-08-08 06:01: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一直PO法條這樣就叫最佳解答,一般會問法律的需要的是實務上的經驗,法條上沒規定通行權補償該如何計算一般法院會參考往年判例大約計算方法為(公告地價*使用面積/12個月*百分之5~10)

2006-11-19 18:49: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 2 · 0 0

你的問題很簡單阿!報警舉發為路霸,要求警方清除佔有物(警方有權清除路霸,將佔有道路的物品沒收或是運回警招領)還道路一個清淨的空間.要是警方以不是公有地為理由不執行,那你就把整條屬於你的道路圍起來.既然警方認定是私有地,那你私有地拿來當大眾的道路,公權力不幫你伸張,那只好自己圍起來自己管理.記得要取得報案紀錄.路不通後引發民怨後看警方如何處理.

2006-08-12 23:08:32 補充:
不要奢望請求賠償,法律是保障有錢號有時間的人,你若是要請求賠償,試想你要經過多少的法律程序,訴請無償佔有拆物還地,再訴請不當得利追溯5年,勝訴後要強制執行,你要先付執行費,然後再向對方求長執行費,光這些程序跑下來曠費時日,律師費用可能遠比求償費用來的多.還是用我說的逼迫公權力來出面維護道路的清淨吧!

2006-08-12 14:13: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唉!這就是政府爛的地方。

既然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已開闢為道路使用,那路上的障礙物當然就找管理道路的單位或建管單位來處理吧!怎麼還要民眾自救呢?
重點是已經開闢為道路使用了,那道路用地上的私設物本來就是違建,當成路霸去檢舉就好了,根本不用管土地是不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就像騎樓地也是私有地呀!警察還不是要去處理佔用騎樓的攤販或店家;既然用法令來規定私有地供公眾使用,公權力就要出來維護囉!

要不然政府就不要來劃公共設施用地也不要來開闢,還給你自己來管理使用,你就可以告佔用者侵占了。

2006-08-09 09:12: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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