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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我跟我先生是去戶政事務所簽名蓋章結婚的..並沒有公開儀式請客證明..請問可以去法院申請無公開儀式證明這個婚姻無效嗎?

2006-08-07 19:27:15 · 1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婚姻與離婚

13 個解答

先給妳答案再給妳理由→
一、答案:妳的婚姻無效。
二、理由: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第一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第二項)。」
(一)、其中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乃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所增訂,其增列之理由略謂:「…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証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故婚姻之形式要件於修正後,是否仍為採儀式婚主義?依通說見解認為,婚姻之形式要件仍為儀式婚主義,理由有二 :
1﹑從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及理由,可知對於婚姻之形式要件,仍維持儀式婚主義。
2﹑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該項規定,乃基於結婚戶籍登記之事實,推定已結婚,即屬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婚姻形式要件之實體上規定,並未因之有所變更,結婚登記推定結婚之規定,非婚姻形式要件之內容。簡言之,結婚登記只不過為程序上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而已。
故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所謂推定其已結婚,依學者見解認為,結婚登記僅推定結婚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即同條第一項之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並非謂推定已生結婚之效力。而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3、結論:上面說了那麼多,最後簡單給妳結論,就是妳的婚姻因為沒有舉行公開儀式也沒有二人以上證人證明,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效,至於只有婚姻登記的話,只是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力,講白話一點就是妳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但是妳先生(嚴格來說只是事實上的先生,不是法律上的先生)想維持這段婚姻的話,必須證明妳們結婚有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這就是所謂舉證責任轉換,而妳只要起訴而且具狀表明妳的婚姻欠缺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而為無效即可。

2006-08-17 01:02:14 補充:
記住,結婚的形式要件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證明>,缺一不可而且沒有互相取代性,也就是說,如果妳結婚時確實沒有舉行公開儀式,那麼縱使妳辦理結婚登記時有帶二人以上證人一同辦理登記,仍然不能因此即取代你根本未辦理過的公開儀式.......請注意此點!

2006-08-19 11:26:21 補充:
婚姻是否有效,是以妳結婚當時有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來決定婚姻之效力,而登記只是行政法上之管制及訴訟法上舉證責任轉換之效力,絕對不可能在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前提下---亦即婚姻無效之前提下,於事後帶著二人以上證人去辦理登記就可以使無效婚姻變成有效,二人以上證人根本不能取代公開儀式,換句話說,公開儀式無法以事後之登記補正,因為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是以所有法律要件是否具備為基礎,如果根本沒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之要件能讓婚姻有效,又何能對於無效之婚姻為登記並且<擬制>公開儀式存在呢??????請發問者要注意唷!!!

2006-08-19 11:27:39 補充:
至於所謂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只是行政法上辦理婚姻登記之規定,而且屬於行政命令之性質,同時為便利辦理結婚登記,材規定免提婚姻證明文件,然而,縱使已依上開施行細則辦妥結婚登記,我還是要重申,妳的登記將只生訴訟法上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妳根本沒舉行過的公開儀式絕對不會死而復生的,結論還是你的婚姻無效,就是這樣..........發問者要注意唷

2006-08-20 17:22:37 補充:
所謂公開儀式,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要旨,係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結婚應有公開儀式,係指結婚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為已足。>因此,帶著證人去辦理結婚登記並不構成公開儀式,除非妳戴著證人去辦理結婚登記前,在戶政事務所內向大家(包括戶政事務所人員及其他去洽公民眾)宣佈我要與某人結婚,讓大家知道..認識妳要結婚才符合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如果只是帶著證人去辦理登記,而只有幫你辦理的戶政人員知悉妳要結婚登記的話,仍不構成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公開儀式唷!!

2006-08-20 17:26:34 補充:
也就是說,公開儀式的重點在於儀式是否公開,而是否公開又以是否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如果只有二個證人及幫妳辦理登記的戶政人員知道妳要結婚的意思,是不構成公開讓<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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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17:47: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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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00:15:1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沒有公開儀式請客證明 那這個 婚姻就是無效.......

2006-08-28 03:03:41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7 · 0 0

請問一下要去哪裡申請證明這個婚姻無效呢?

2006-08-26 06:31:33 · answer #9 · answered by ? 1 · 0 0

當然有法律效用阿
你只要看你們雙方的身分證上的配偶欄有沒有配偶姓名
如果有就算是結婚啦

2006-08-07 19:40:41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劉文聰 1 · 0 0

沒有阿只要是去戶政事務所蓋章ㄉ都是合法夫妻.並沒有神麼無效啦

2006-08-07 19:30:46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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