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好友因爺爺曾用**共業的房屋**去貸款,但因他不久即因中風過世,剩下的貸款卻因三個兒子都不去繳納,以致淪為被法拍的命運。而她因有意繼續保留**古厝**,而前往法院投標,但納悶的事是....雖然得標了,但法院卻表示因此筆不動產尚有其他**共業人**,所以須等產權所有人權都棄權,等法院通知信函,她才能完成此筆交易。。
為什麼會這樣呢??她不是已經得標此筆不動產了嗎,為什麼還需要等後通知啊??麻煩大家幫我解答囉..............謝謝
2006-08-07 17:50:3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豬妹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您朋友標的法拍屋應該是符合土地法第34-1條或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問題,在拍賣公告中,也一定會註明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在您朋友得標後,法院會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在法定時間是否行使優承買權。法定期間為通知送達後十天,但萬一優先承買權人有多人時,且有部份人送達不到,得標人等待優先權認確時間就無法掌握,等一兩個月或半年之久也是常有所聞了。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8-08 09:05: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20140926.pixnet.net/
2014-10-06 23:38: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因為您朋友爺爺的房屋是和別人或親戚共有持分,所謂共有持分,就是壹棟房屋有多人共有,經法院拍賣後,雖然您朋友得標,但法院 要通知其他共有人限十日內表示是否優先承買,各共有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表示意見,而告拍定.所以您的朋友得標,還是要等共有人都放棄不買,法院才會通知您好友已確定得標,法院才可以發移轉證明書給您朋友,辦理過戶. 不知道回答的問題是否您看懂意思.
2006-08-07 19:32: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