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文章中的引用合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用途」
也註明了來源及作者
只是沒有「先詢問原作者可不可以用」
這樣我會犯法嗎?
2006-08-07 05:18: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那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那些是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符合該條文之「引用」,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你是屬於合理使用用途~理當無罪~但是有時候要注意~除非著作人,有寫不得轉載,這就會有爭議
2006-08-10 16:40: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貼文回答誰不會 5 · 0⤊ 0⤋
不會有事的因為你已經註明來源與作者;除非他註明不得引用如果連這樣都有事,那麼全國的研究生都有事了有的論文參考文獻列了數百筆,難不成一一的詢問國內外作者?
2006-08-08 18:47: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