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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聽說了.....
在網誌裡放音樂會觸犯法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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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朋友的網誌裡也放了很多音樂...
所以說
我想問一下
假如...
把所有有關音樂的文章都隱藏起來...
和把網誌也隱藏...
這樣還會觸犯到法律嗎??

2006-08-07 11:24:5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所以說我朋友要不要把網誌的東西刪掉呢??
或是隱藏起來就可以了??

2006-08-09 13:40:00 · update #1

4 個解答

※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包括: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網站經營者如未經另為授權,擅自將著作權人之文章、音樂,收錄轉貼到其他的網頁版面,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編輯權」與「公開傳輸權」。網際網路上經常出現的文章、音樂或照片,除了極少數的例外,絕大多數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或「攝影著作」,這些著作的作者,在完成該著作時起,便享有了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中,有一項權利稱為「姓名表示權」,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十九及二十八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其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必須有特定目的,且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六)違反本法規定者,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相關刑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006-08-07 16:43:59 補充:
基本上:沒人告,就沒事!有人告,一定有事!

2006-08-07 12:42: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可以看看這裏的行銷軟體吧, http://www.softwowo.com/

2013-08-16 07:54: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建緯 2 · 0 0

真的假的⊙⊙.. 一堆人放耶..

2006-08-07 11:30: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只要不提供給其他人下載
純粹拿來做私人用途
應該是不會有事

2006-08-07 11:28: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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