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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人是我,但簽訂租賃合約是先生,現要寄存證信函催討房租,是以我名義或先生名義?
2.存證信函需2次?第1次寄發催討信函.第2次寄催討房租及終止契約.搬遷返還房屋.
3.如這些步驟均已進行,可否會同里長.當地管區員警趕人?
謝謝!!

2006-08-06 07:56: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Timmy*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如果你用你的名義,對方可能不認識你;所以用夫妻兩人名義吧。2.你可以發一次就可以,若對方在多久前沒有依約付房租,即終止契約。  並且由房東接手使用。3.可以

2006-08-06 10:29: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1、用先生的名義 因為簽約的是他 只有他在法律上有權利要求對方付租金2、你可以一起寫 :就寫 某某某與你先生(全名) 某年某月某日訂利房屋租賃契約 約定每月(幾號)付租金xxxx元 現已積欠都久沒給 限於收到此函後 三個月內付清 否則將依法終止租賃契約 並起訴請求所積欠的租金及利用 及因此所受損害的賠償因為你們是租房子 依法要欠的錢達兩個月的金額 你們才能終止租約 所以我才寫三個月內要付 因為如果三個月內沒付 那一定欠的錢超過兩個月請參考民法第440條第二項3、等你存證信函所訂的期限到了 你再寫一次 告訴他你已經終止租約 請他們多久要搬走(寫10天到14天比較好) 並付清欠債 不然將要起訴告ㄊ們 而14天後沒搬就可以趕人了 並去法院告他們要他們還錢 記住不管是存證信函或告ㄊ們都要用你先生的名義其實寫第一次的存證信函 對方如果有良知應該就會還了 寫第二次就等大家撕破臉了

2006-08-06 10:54: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皇太子冰心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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