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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本身是保險業務,3/31替朋友簽名投保,4/10又替朋友簽名撤銷保險,他只是為了當月份的競賽所做的假動作,結果,,,,,因為她朋友完全不知情,現在被她朋友要告他"偽造文書",請問各位大大:1.偽造文書會成立嗎?會判刑嗎?會有多重阿?2.他並非惡意,也希望跟她朋友和解,有方法嗎?3.因她朋友還沒提告訴,如果他朋友要求賠償,什麼價格才算合理阿?

2006-08-05 16:40:4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就是簽她朋友的名字阿,只是他朋友之前都不知道

2006-08-05 17:24:40 · update #1

他朋友並未造成損害且保費是由我朋友先出的也是一樣會判刑嗎?
緩起訴還是要罰錢嗎?
會有民事的部分嗎?

2006-08-08 16:30:57 · update #2

6 個解答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1.以法條而言,雖有偽造的行為,但因為已退保,沒有對他朋友生損害(無法律效果),以我個人見解,對方能提出告訴,但成立的機會十分小.刑度最重5年,最輕....不起訴,根本沒刑責.2.3.和解的話,因為刑事部份不太可能成立,民事部份有侵害他人姓名權,有可能被要求損害賠償.最好的方法應該是雙方好好談談,取得對方諒解(當然是業務請她朋友吃飯囉)但因為保費退費支票是她朋友的名字,業務想把這一筆錢拿回來還必須透過她朋友呢!因為沒有實際損害,沒有價格問題,最多吃頓飯的錢和保費退款的全部吧!ps您那位業務朋友違反保險相關法令,最多被公司開除,別再為業績作這種傻事了.

2006-08-06 14:02:35 補充:
嗯!同意小島步兵的理論
若是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當然就有偽造文書罪的嫌疑,
(重點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所以基本上的理論是有惡意的情況,
....所以就被利用名字的人
跟保險公司有權提出告訴!
只是在法院的攻防中
被告一定會提出有利自己的說辭
.......到時要證明是惡意的比較困難
但!受害者可以用侵權行為要求民事賠償
願意出面處理真的是好解決!
怕的是當事人不願意出面
PS.公務人員常用行政疏失,而不承認違法一樣

2006-08-08 18:39:26 補充:
同意T先生的說法
依照上述說明!
被冒名的人保單已被退費,所以退的支票抬頭是被冒用的那人....所以想不出他有何損失!....可以假設一下嗎?

2006-08-09 10:42:14 補充:
依照上述說明! 被冒名的人沒出錢,而錢是業務出的所以退的支票抬頭是被冒用的那人....所以想不出他有何損失!依此情形應該是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就算告訴 , 也有可能不起訴處分 .....個人見解是直接不起訴處分 , 不會被判緩刑

2006-08-09 10:52:42 補充:
因為偽造文書罪必須 ,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到底有沒有造成損害為該案的重點.....若是被起訴 , 該業務員承認因業績關係冒用朋友姓名投保業務員可主張.....該退費金額已賠償....告訴人並無生損失且有得利 , 可請求撤回告訴 ,但是 ! 該業務員行為 , 應該是違反公司的規定....我個人見解是有可能被開除的別再為業績作這種傻事了.

2006-08-09 11:03:27 補充:
喔!民事的部分是有可能侵害到人家的姓名權 , 只要是保險公司 , 或被害者 , 提的出來損害證明 , 當然有權請求只是前天聽李敖大師說的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被損失人要提的出證明 , 說有損失 , 在我看來比較難只要你朋友有心解決 , 相信不會難處理的

2006-08-10 01:25:44 補充:
根據我的判斷,
因為每件案件都不盡相同,有可能檢察官有找到 [ 足以生他人損害之處 ]
如果我是律師,版主問的案子,我會接

這跟個人的法律見解有關!
不過我還是要多研究,謝謝指教
下次見到法學教授,再跟他討論看看

2006-08-10 01:43:33 補充:
要  旨: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而言,苟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具備上項要件,罪即成立,至該文書是否已達於行使階段係另一事,此觀於刑法就偽造與行使分別規定而自明。

2006-08-10 01:48:05 補充:
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358號 根據上判例T先生說的對,................................抱歉!之前的理論有些錯誤

2006-08-10 01:51:25 補充:
判例: 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358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31 日

2006-08-10 01:58:35 補充:
又有一案例說明.....真的跟我說的一樣,每個案子不一樣法官判決也不一樣,..................就是每件都不一樣啦!判例: 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1268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238 頁 要  旨: 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2006-08-13 13:27:16 補充:
T先生說的理論也非常正確,受教了
謝謝指教!謝謝指教!

2006-08-05 21:15: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鳳 6 · 0 0

1.刑法偽造文書分類18種…內容。偽造文書有十八種分類刑法,因個案犯罪行為不同,所以法條及法院判決不同,詐欺得利民國81年有判例 ...告刑法的罪附帶民事賠償請半年之內=訴訟時間限制,超過則無效..法律上沒有假設或推理問題,若真的有發生,最好循法律途徑解決,壓力來了尋法律途徑解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惟一造辯論判決有判決書的依據才不會有扯不完的糾紛,.

2011-10-25 10:57: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我不是很懂法律,我本身是壽險業務員,對於這件事我覺得小鳳說的好像比較對耶,
另外,他投保對保戶來說並沒有損害阿,錢也是業務員先付的,在業務員撤約前反而還有保障阿.應該是有利益的,看不出有何損失耶,既然沒有損害,又如何構成偽造文書呢???????
T先生說的是變更契約,變更契約對保戶來說當然造成損害阿,因為理賠會變少或是契約變更後並不是保戶要的ㄚ,當然就構成損害了,但對版主說的描述,我以同業來看,保戶是完全沒有損害的ㄚ,應該不足以構成吧

2006-08-10 18:25: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ony 5 · 0 0

1.偽造文書會成立嗎?會判刑嗎?會有多重阿?Ans:會..是偽造文書罪章中的偽造署押部份..會判刑..如果偵查的時候認錯..沒前案紀錄應該可以請求緩起訴..如果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最高三年..2.他並非惡意,也希望跟她朋友和解,有方法嗎?Ans:什麼事情只要有誠意而且認錯..很多都好商量..方法應該由你朋友去想..說簡單一點..被害人喜歡啥個性怎樣你朋友應該知道..3.因她朋友還沒提告訴,如果他朋友要求賠償,什麼價格才算合理阿?Ans:還沒提出告訴就代表交情還不錯..價格方面當然還是以他們自己最清楚..至少你朋友應該想想偽造文書是公訴罪..如果提出告訴被害人想撤回都沒辦法..自己衡量花多少錢算是值得吧..>>可參考判決【裁判字號】 95 , 簡 , 1822  【裁判日期】 950630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本件被告算是有提出有利自己的說辭..也因為這樣..法官將起訴書部分交代修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8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xxx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xxxx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xxx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暨補發保單申請書上要保人處及被保險人簽章處偽造xxx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應於事實欄更正補充如下: 原事時欄「...冒用xxx之名義,填具『契約內容變更暨補發保單申請書』... 」應更正補充為「...未經xxx之授權,逕以自己為xxx代理人之名義,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暨補發保單申請書要保人處及被保險人簽章處,各偽造xxx署押一枚...」。二、爰審酌被告xxx無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犯罪後否認犯罪,態度不佳;被告迄未與告訴人xxx和解;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害人xxx曾提出告訴,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自不宜給予緩刑,併予敘明。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暨補發保單申請書要保人處及被保險人簽章處,偽造xxx署押各一枚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法條相關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7    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2006-08-07 02:07:28 補充:
更正..1Ans:會..法條是刑法210(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樓上有打出..216為(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會判刑..如果偵查的時候認錯..沒前案紀錄應該可以請求緩起訴..如果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最高五年..其餘部分不用改..判決還是照樣參考囉..

2006-08-10 01:00:51 補充:
這位小姐..我覺得你應該稍微研究一下我貼的判決..你仔細看完之後..就不會去研究他有沒有損害的事情了..保費是妳先生繳的..而看起來被害人並無"實質"的損害..但是一旦提出告訴..這是公訴罪..不能撤回的..就算是緩起訴(暫緩起訴..因此不用關..但被害人是否會提出民事求償就不得而知)..也是在前案紀錄中有留個資料(不過一定要再犯罪才看的到)..還要去做公益..捐款..說真的..不要覺得請個客好像很花錢..真是賺多了..今天他去告..緩起訴隨便要你捐個兩三萬給公益團體..何必呢??..

2006-08-10 01:03:43 補充:
提出告訴之後..雖然刑事判決不能拘束民事判決..但是那也是他確實有偽造文書的証明..不管今天有無受到實質的損失.."偽造"這個事實是存在的..
保險公司有這樣告過員工..民刑事都有告..連一般承攬業務的業務員都有這樣被公司告過..這算詐欺..

2006-08-10 01:07:31 補充:
今天只要把這個被害人嘴巴堵住..你們就可以放放心心的過日子..我是不想去找公司告業務刑事詐欺、民事不當得利的案子(也可能用返還xx款或是損害賠償的)..這年頭錢難賺..只要發覺可從員工身上拿回來的時候都會做的..老話...別因小失大阿..

2006-08-06 21:53: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蔡 5 · 0 0

小鳳前輩:你的法律見解有誤
偽造文書是否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只要在行為完成時有損害之虞,就已經是判斷的標準了,和後來行為人做什麼補償行為或是其他處置沒有關係,且不需發生實際損害。而且損害的利益不一定是存在於被偽造文書的名義人之上,受損害的有可能是保險公司(獎金發放計算、財務計算的正確性)或其他因業績評比至受有損害之人。
所以這個案子,如果敘述屬實而無其他問題的話,只要被發現,就一定會受到追訴。

2006-08-06 07:51:2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島步兵 2 · 0 0

你說替他朋友簽名投保 簽的是他朋友的丈夫的名字嗎?

2006-08-05 16:53:3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皇太子冰心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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