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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此位同學未經我的同意取得我的即時通帳號,然後又徑自留下罵人的字句。
如:幹、媽的、破、敗累.....

我有留下對話紀錄,請問這是否可當成証據且可否提告呢?

若要提告,我需花費在哪些項目上且分別約多少錢?

另外
我想要致電給他的父母,告知他們這件事,請他們的孩子道歉,若不道歉,我將會提告。

這不會構成「威脅」吧?

2006-08-04 22:07:1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Sara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回答問題懇請就事論事,我要告不告是我的問題,有沒有時間和錢也是我的問題,如果您們的意見和回答只是風涼話,實在是沒有意義。

2006-08-05 05:34:13 · update #1

6 個解答

你同學的行為雖然很惡劣,不可取!但是在法律上卻沒犯法!
----------------------------------
依照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又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所謂公然侮辱罪的定義只在於對方的意見,「公然」係指特定或是不特定人三人以上在公眾場所所為之言論。但是侮辱僅止於意見,沒有具體事實。
但是310條所說的誹謗是只有「可驗證之事實」而言,意思就是說誹謗是可以驗證的,但是侮辱罵的內容是無法驗證,這兩種刑度都很低,再加上你問的是留言或是密語,但是都沒有構成"公然","意圖散布於眾",這些或許都可以當一部分的證據,但是現在就算告他應該也告不太成吧....除非他在網路上留言,而且別人都看的到才成立此罪...

2006-08-05 09:49:48 補充:
你的行為並不構成威脅!

2006-08-05 05:49: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郁清 5 · 0 0

唉 現在年輕人真的抗壓性很低耶.....告告告....有那麼好告嗎???

2007-01-11 15:42: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與其告牠不如加入黑名單吧

2006-08-05 11:01: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2 · 0 0

矣~末法時代 連罵人都想告對方...
如果造成困擾就封鎖刪除嘛~
MSN都加好友 不認識就別加了
除非妳的動機是想向別人嘞索賺點錢吧?!這樣我也沒辦法了....

2006-08-05 05:14: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現代人果然吃飽太閒.......ORZ

2006-08-04 22:53:4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Bonny 7 · 0 0

你是指,同學將你的帳號加入他的群組,罵人?OK,第一,他將帳號加入他的群組,可能不需經過你的同意,我很少用即時通,但是以MSN為例,某人要加入,不是一定要點選同意才能加入嗎?但罵人就是不對了。不過你的確可以致電父母,請他們道歉,否則提告,並不構成恐嚇及威脅。至於多少錢我並不清楚

2006-08-04 22:16:3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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