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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法,我可以娶我親媽媽的親堂妹的親女兒嗎?民法第983條,看不太懂.....

2006-08-04 13:36:5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民法第983條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血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等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你___你媽__外公.外婆___阿祖___叔公.伯公___你媽的堂妹__女兒.你们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且同輩份所以不能結婚喔....

2006-08-04 14:51: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夏雪☆ 7 · 0 0

答案是不可以。只是上面一堆人閒聊起了「收養」的問題,又害得另一堆人眼花看錯而把版主的事也混進「收養」主題裡去討論。有的則是把姻親和血親給搞混了,因為「夏雪」的條文內容第三條打錯了。
那個女孩,是版主之「外祖父」的「兄弟姊妹(版主的「外伯叔祖」或「外祖姑」)」的「女兒(版主的「外堂姑」)」的「女兒(版主的「外再從姊妹」,一表三千里,現代俗稱「表姊妹」即可)」。
從「外曾祖父」的三等往下加算,那女孩恰是第六親等。
也就是「六等旁系血親」。所以不可結婚。除非那女孩或其長輩是被收養的,那就要另論。

2006-08-23 00:22:59 補充:
親等表
http://www.jiangjiun-house.gov.tw/top10.htm

正確的條文內容:
民法第983條第一款:「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006-08-23 00:26:09 補充:
你媽的堂妹,叫「外堂姑」。
她是你的「五等旁系血親」,她的女兒自然是六等囉。

2006-08-25 12:53:57 補充:
你錯了。一般人用「姨」和「姑」字時,大多和「表」字一樣亂用,其實都只算是俗稱,而不是正式稱呼。查親等圖你會發現,怎麼母系有姨也有姑(姨主要只用來稱呼母親的姊妹,其他其實很少很少用)。就好像一般認為母系是表,父系是堂一樣,這其實都並不是100%正確的唷。另外,像是「堂姨」這也是不存在的稱謂。正式的稱謂沒有這個叫法唷。

2006-08-25 12:54:47 補充:
★還有,我其實前面的留言已經說了,但顯然你沒看清楚唷@_@a。你說的那個「不在此限」,是指「收養」的啦)))))))))))))))))))))))
所以,別再搞混了。
★各式各樣的親等圖表,自個慢查囉:http://www.shinhua-house.gov.tw/new_page_33.htm

2006-08-25 13:00:03 補充:
正確的條文內容:
民法第983條第一款:「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006-08-25 13:06:38 補充:
解套的方法:
1.去法律不同的國家結。
2.只談戀愛不結婚。而且養成楊過搬帥氣而不拘世俗的性格;然後想辦法在賺大錢,以錢作為你的人生依靠。因為和親人鬧翻的話,若經濟上遇到困難,可能就會找不到人幫忙。除此之外親戚也沒啥用處,鬧翻了其實也無所謂。哈哈哈


註:金庸裡,我最欣賞的角色就是楊過囉~。

2006-08-25 22:52:48 補充:
最簡單的一個問題,如果你說的能夠成立,那第二條裡的條文裡「重覆」提到兩次「旁系六親等血親」就沒有意義了。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你知道為何要重覆兩次嗎?這表示他們述及的是不同的東西。前者是說一般情況都不可以,後者自然就是說若為收養時可以。

為何我這麼說呢?你如果詳讀親等圖,就會明白法條這樣寫的用意。

2006-08-25 23:04:35 補充:
不能結婚的規範其實很清楚。
1.直系血親不可以。
2.旁系血親必須超過六等。

所以,它是有一個上限和下限的。所以「旁系七等」以後根本就不用討論是否有收養的例外情況,因為「旁系七等」以後是「無條件一律可結婚」的。

你說「舉重明輕」,但若用你說的寫法,這條文將只述及「四親等以下若是收養,就沒關係」,而沒有述及這範圍的低限,變得好像「七等親若是收養也沒關係」。其實七等親是不觸及「收養」的,若用你的寫法將會使法條變得不夠「準確」。

2006-08-25 23:05:28 補充:
舉重輕明,若一個不小心,會變成「以下類推」,進而讓一個法條的解釋範圍從不準確變成有錯。法律並不是到處都可以「舉重明輕」的。

若一個問題是:可以和「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七等親」結婚的理由,你覺什麼才是正確答案呢?因為被收養?還是因為它是七等親呢?

法律不允許這樣的模糊。雖然它其實從某個角度看是一樣的。

2006-08-25 23:08:25 補充:
上面一個叫「無奈的人生」這樣看這條文:很好玩的問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如此6親等則限收養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如此6親等則不限收養


但是你們都把第一句當成空氣了嗎?你們必須先思考第一句存在的理由。為何在但書之前,就已經有一句附上句號結尾的:「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

必須先解開這個疑慮,答案才會出來。

2006-08-25 23:11:41 補充:
四親等是「因收養而成造之條文例外」的起點,六親等是這個「因收養而造成之例外」的終點。

七親等則和收養無關,只要是旁系,一律可以結婚。

若用你們的說法,則無法完全把上述要點表達清楚。

2006-08-25 23:19:18 補充:
★問題:可以和「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七等親」結婚的理由,你覺什麼才是正確答案呢?因為被收養?還是因為它是七等親呢?

答案是:因為它是七等親。

★為何不是因為它是被收養?

因為法條裡述及收養的底限,只到旁系六等為止。所以七等親是不述及收養問題的。

這才是正確答案。

2006-08-26 00:17:17 補充:
如果還是不相信的話,那不妨看看這個問答吧。因為裡面的發問者索性打電話去地方法院問了,答案是旁系六等若非收養就是──不可以結婚。
這結果也許不足以代表我的解釋是對的,但已經足以代表你們的解釋有錯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0200443

2006-08-26 02:56:40 補充:
1.以下、以下,我是照親等圖來看的。你覺得六親等是四親等的上還是下?我想這並不太重要。

2.你只看到數字,沒發現那個條文同時在談親等數和收養兩件事。所以這裡不適用舉重明輕,不然會把收養這事也以此類推了。

3.你既知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是「原則」,那哪有例外把原則給100%推翻的呢?當你說「旁系六親等血親非收養也可以結婚」時,已經把那原則完全推翻了。例內都被你推翻了,還談什麼例外呢?

2006-08-26 02:57:18 補充:
4.我的解釋,導向「旁系六等血親非收養不可結婚」的這個結果。你的解釋,則相反。而人家打電話去法院問,已經證實了你的結果是錯的了,你不覺得你應該先想想,為何你追索到最後會得到一個錯的結果呢?

5.我的解釋得到的結果,證實是對的。我想我暫時不需要再去為我的解釋辯護啥。除非你能先用不同的解釋,然後得出法院說的「旁系六等血親非收養不可結婚」之正確答案,那我才有必要去看看你用什麼和我不同的解釋能得到和我一樣正確的結果。

6.你必須先明白。正確答案已經出來了。目前和答案不相符的是你,所以該先檢討推論的也是你唷。

2006-08-26 03:06:18 補充:
旁系六等血親,不可結婚→例內、原則

旁系六等血親若為收養,可結婚→例外

以上這是我的看法

但你的看法是:

旁系六等血親,不可結婚→例內、原則

旁系六等血親,可以結婚→例外

你不覺得你的例內和例外根本一樣嗎=_=?

如果你還是堅持認為「旁系六等血親就算非收養、一樣可以結婚」,那我覺得你不如也打通電話去法院問好了。因為我覺得我說得很清楚,只是你不願相信=_=。
如果你也和我一樣認為答案是不可結婚,但是卻覺得法條內容寫得不夠好,那──這我就沒啥意見了。
因為這是你個人的主觀感覺。而且我好像也沒聽說過還有誰抱怨這個法條寫得不夠準確的就是了=_=。

2006-08-26 03:12:27 補充:
你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是原則,
後面寫的是它的例外,既然是例外,就表示後面寫的都屬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是相反的可以結婚,不受該集合之限。
~~~~~~~~~~~~~~~~~~~~~~~~~~
我答:
是的,你說的沒錯。但你那個例外,那個不受集合之限、可以結婚的例外,前面有個大前提,也就是「收養」,一次又一次的被你刪掉了。
雖然它和前面的四親等,明明就在同一個逗號之前,但偏偏你就是認為他們應該分開=_=
即使這樣分開以後,會有例外和原則完全相等的邏輯矛盾,但你還是認為這樣才合理=_=
我能說啥呢?你還是去打電話吧=_=

2006-08-26 03:22:09 補充:
你說:
「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可以,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以上」自然也可以。
~~~~~~~~~~~~~~~~~~~~~~~~~~~~
那,請問這個以上,到幾親等為止呢?
我是指,針對「因收養而成立」的指涉,針對這種「收養特例條款」對於親等所造成的影響,會一直影響到幾親等呢?你的解釋能回答嗎?
你的回答,已經等於表示不管七等、八等、九等,依然在這個「收養」的前提規範之下。
但實際上並沒有。收養的規範只影響到六親等。
旁系七等血親並不因收養而同樣產生例外的情況。


註:雖然例不例外,旁系七等血親的結果都是可以結婚。但收養問題不述及七等以後的親等,這是我強調、但你視而無睹的。

2006-08-26 03:25:01 補充:
自然也可以?為什麼自然也可以?
因為收養的關係?還是因為親等夠遠了?
你說因為夠遠了,但那個句子正在談的是收養所造成的例外耶!談的是收養耶!所以,那個句子的「句號」在哪呢?


就是因為這樣的差別,所以才要那樣的寫法條啊~~~~。

2006-08-26 03:26:21 補充: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建意…你再詳看一次這段條文會比較好。

2006-08-26 03:31:43 補充: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七親等以後,則不再論及是否因收養而成立,一律可以結婚。



我把條文加了一小段補述,原文則「一字未動」,你有沒有比較能明白這句的文法和句型了=_=?

我補充的部份,就是原文裡之所以要寫「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的理由。

我的補充其實是多餘的,因為原文的寫法已經表達了我補充的事了。

2006-08-26 14:54:31 補充:
我是以輩份相同者在談沒有錯啊。

我覺得你明明看懂了,但又不願相信,實在很奇怪。因為你說的內容,有些其實是和我說的一樣,但你的結論卻又會跑掉,真是奇了。
我來問你幾個問題,你試著回答看看好了。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說?

2006-08-26 14:55:29 補充:
問1: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原則上不可結婚,是或否?

問2:
但「因收養而成立(A)」之「四親等(B)」及「六親旁系血親(C)」,「輩分相同者(D)」,不在此限。
★上述條文中,「A同時修飾B、C」。是或否?

問3:
★承上題,D同時修飾A、B、C。是或否?

問4:
★承上題,A、D兩點,皆為「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可以結婚」此一例外得以成立的「必須要件」。若違反此兩點要件,就不可結婚。是或否?

2006-08-26 14:56:50 補充:
問5:
★結論,「非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六等血親,即使「輩份相同」,仍不可結婚。是或否?

問6:
★結論,「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六等血親,但只要「輩份不相同」,仍不可結婚。是或否?


以上六個問題,我的答案全為「是」。不知道你的答案為啥?

2006-08-26 15:00:31 補充:
我覺得你幹脆的把這四個簡單的是非題回答完,你的錯誤之處就很明顯了。你就會發現,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如果想結婚,就得同時符合「因收養而成立」、「同輩份」這兩個要件。

2006-08-26 15:16:30 補充:
你在2006-08-26 04:18:09 發表的,我完全認同。

因為那和我說的一樣@_@。差別在於,我認為例外的重點是「收養」。至於輩份相同,我也認為那是理所當然的事,我也是打一開始就以輩份相同的基礎在跟你談。

2006-08-26 15:17:16 補充:
你在2006-08-26 04:55:22 發表的、你所編寫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完全認同。

因為那就是原文之第二項條文早已表達清楚的所有意思。

至於你編寫的第三款「六親等自然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我則認為是錯的。我認為你應該重新看一看原條文的標點符號是放在哪裡=_=。

因為你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彼此矛盾(一個是收養、一個是自然)。

2006-08-26 15:19:16 補充:
第二款裡收養為何能成為要件?
因為原條文裡的「收養」有去修飾同一句裡的「六等親」。

但是你的第三款,「收養」又突然變成不是要件了,那原條文的「收養」也就不再修飾六等親了?否則你從哪來的依據去說「「六親等自然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也可以結婚這樣的話?哪有這樣變來變去的文法句型@_@?

2006-08-26 23:44:19 補充:
我想我很明白你的問題在哪了。

問題2,正確答案為「是」。
一如以下這個句型。
「小明的爸爸和媽媽」,這爸媽都指向小明。
「收養的四等和六等」,這四等和六等都指向收養。

問題3我可能打得太急,但你說的也不正確。
正確答案為:D是和A相等沒錯。但B、C同在A的指涉範圍中,也就是問題2。所以你問題2答錯了,這題也不可能會對。

同理,你的問題4和問題5,也不可能答對。

你之所以一直搞不清楚,完全出在於問題2

所以我想,針對問題2就能解開一切疑慮。

2006-08-27 00:01:42 補充:
★但「因收養而成立(A)」之「四親等(B)」及「六親旁系血親(C)」,「輩分相同者(D)」,不在此限。


這算是中文的問題了吧=_=

此句為──A同時修飾B與C。

例如:小明「的」褲子「和」衣服,乾淨的,都把它放進洗衣機。

「的」或「之」,是介詞。
「和」或「及」,是連接詞。

完全不同於你想像中的:
「小明『及』小美『的』校長」

你這個句型,介詞是在後面。

如果原文中,介詞真的在後面,那收養當然就沒有同時修飾四等及六等親。

但,很可惜的,介詞在前面。

2006-08-27 00:04:27 補充:
★說穿了,我想你可能只是漏看了一個字。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你從頭到尾,可能只因為漏看了這一個【之】字。乎略了這個之字,是一個介詞,等同於「的」。

2006-08-27 02:05:53 補充:
前面我搞錯了一點,「的」在中文文法裡,算是「助詞」才對。

你的中文文法錯了。對助詞和連接詞的觀念不對,對逗號和句號的使用也不對。

★鄰居的小孩和小明,他們倆個好像相處得不錯呢。

請問這個句子在文法上有沒有錯?
一般人會覺得沒錯,因為他們口語上也常這樣說。但這是錯誤的句子。就好像小孩子不懂文法,被別的小朋友打了,卻會說成「老師,他給我打」一樣。

2006-08-27 02:06:57 補充:
正確的寫法是:

★鄰居的小孩、和小明,他們倆個好像相處得不錯呢。

中間必須停頓一下,把前面有使用助詞的地方,和後面有使用連接詞的地方分割開來,這句子才可以成立。
否則,這個「鄰居的」一詞,就會直接和後面的連接詞「和」相黏,進而指向不同對象而扭曲了文意。

更準確的寫法,是針對有使用助詞和連接詞的地方,在連接詞的左右兩端,同時補上應有的助詞。這才是正確的寫法。

★鄰居的小孩和我們家的小明,他們倆個好像相處得不錯呢。

這時,就可以不用頓號。

2006-08-27 02:28:52 補充:
小明及小美:因為連接詞而被視為一個整體。

這語意很清楚。只有校長一人站在那。而這校長,既為小明的校長、也是小美的校長。

全然因為那個連接詞。

除非你用標點把這連接關係打斷。

例如:小明、及小美的校長站在那裡。

那站在那的就有兩個人。一個是小明,一個是小美的校長。


所以呢,我覺得你是看得懂,只是你不願相信。

2006-08-27 02:34:32 補充:
既然你不相信我的推論,那一如前述,我們直接看結論。誰的結論不對,那誰就去檢討自己的推論是哪裡出錯。

我認為:「非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六等血親,即使「輩份相同」,仍不可結婚。

但,你認為可以。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80200443
上面這個連結裡,「五四珊二一」、「逸雲」、「食古不化」,三人結論皆與我同。
「五四珊二一」更表示已經至電去地方法院請教過。

只是不知道你願不願相信而已。

2006-08-27 02:39:44 補充:
的確,如果寫成這樣: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及因收養而成立之六親等旁系血親」

就是真正標準的寫法。但五親等不就漏掉了?連五親等再寫,就又變得囉唆了。

所以四親頭是起點,六親等是終點。五親等省略不提。

我個人認為,這已算是正確的文法了。因為連接詞本來就不可以在沒有標點的情況被任意切開囉,不然它還叫啥連接詞呢?

2006-08-27 03:02:07 補充:
=_=

你說:「小明及小美的校長」
誰說及必然是連接小明和小美?它連接小明和校長也可以。

我答:你錯了。小美的校長,中間已有助詞「的」。「的」字不可當連接詞用。

你說:如果我要表達這是兩個人,我會說「小美的校長和小明」。

我答:助詞的前後問題,我先前已經跟你談過了。
「小美的校長和小明」,這是一個文法錯誤的句子(雖然你不認同)。
只是因為有「校長」一詞,讓人直覺的就不會把「校長和小明」連在一起。
其實,就文法上,連接詞是不可以這樣用的。

你得加上頓號才行。

2006-08-27 03:03:42 補充:
乍看之下,
「小明及小美的校長」和
「小美的校長和小明」
兩句好像一樣耶。
但其實不同。

為啥?因為連接詞左右連的對象不同。

一個是連接詞連的是小明和小美
一個連的是小明和校長

所以你說的「小美的校長和小明」
錯在樣寫會被拆成
「小美的校長」和「小美的小明」

什麼叫小美的小明?就是錯在這啦。

★你的問題是:你搞不懂助詞和連接詞有何不同啦~~~~~~!

2006-08-27 03:05:01 補充:
至於你說的小明和木屋啥的,你有沒發覺一件很奇怪的事:

只有小明放前面時,你的那些句子才不會文意扭曲。

你有想過為什麼嗎?

2006-08-27 03:10:39 補充:
小明和昨天被雷打到的房子
小明和高原上的木屋
小明和高聳的樹木
小明和嬌豔的花朵
小明和小美的校長

我的提示是,你的連接詞,連到的東西不一樣。
有的是名詞,有的是形容詞。

所以,你知道問題在哪嗎?

2006-08-27 03:11:54 補充:
如果小明放後面,你連到的就100%是名詞,所以?

2006-08-27 10:57:10 補充:
因為「小明和小美」,這連接詞的左右兩端都是名詞。
而小明和高原上、高聳、嬌豔,這都是形容詞。既是形容詞,就要看它所形容的主詞是誰。是屋、樹、花。所以不一樣。

就好像「蘋果的果核」和「堅硬的果核」,乍看是一樣的句型。其實並不一樣。

所以你會發現,把形容詞後面的主詞刪去的話,這句子就不成句了。
例如:「小明"和"被雷打到」。
這是一個文法錯誤句。被雷打到的東西究竟是形容哪個對象,一定得寫出來。

同理。如果把小明放後面。你就會發現這下子,連接詞同時連到兩個名詞了。

「被雷打到的房子和小明」

因連接詞之故,小明也被雷打到了。

2006-08-27 10:58:15 補充:
小常識:
及、和、與,這叫做對等連接詞。
對等連接詞的左右兩端,必須為同詞性、同性質。

2006-08-27 11:05:05 補充:
「被雷打到的房子和小明」

所以這樣的句子,你會發現,「和」這個連接詞的使用在此頗為多餘。是西式語法才常這樣,中文裡這樣的寫法或不算錯,卻不夠簡潔。因為不加頓號不行,但如果加了頓號,那其實連和也可以省了。

例:
小明和昨天被雷打到的房子
昨天被雷打到的房子、小明

例:「小明和小美」的校長
小明、小美的校長

如果小美也在呢?因頓號之故,小美一詞得重覆。

例:「小明、小美、小美的校長」

這是不可省略的。

2006-08-27 11:10:22 補充:
說是文法錯,而不只是語意不清。據理何在?

因為「被雷打到的房子和小明」
這句因連接詞左右端須同詞性且同性質,所以被以小明也被雷打了。

而若改為「被雷打到的房子、和小明」
則「和」這個連接詞左端沒連到東西,所以這連接詞等於是沒有用處的廢詞。實應刪除。

所以只要以連接詞的作用「是否成立」為考量。
然後凡是見到助詞、形容詞,就要先找出其主詞為何。

這樣就不會錯了。

2006-08-27 22:53:38 補充:
我早就回答了。但你顯然沒看到或沒看懂。我再重覆一次=_=:

連接詞的兩端必須為同詞性、同性。這樣連接詞的效用才算成立,才能把兩個詞連接起來視為一個整體。若遇到形容詞,那這就不是一個完整的句子,必須先找出這個形容詞所形容的主詞是誰。

2006-08-27 10:57:10
2006-08-27 10:58:15

2006-08-28 13:15:37 補充:
真要命=_=這麼簡單的文法,為何你一直搞不懂。我說的很清楚了吧=_=

因為當你企圖要以小明先連接後面的校長,你通過連接詞「和」之後,還會撞上助詞「的」啊!!!而這個助詞「的」,是為了形容詞「高原上」而存在的啊!!所以你不能連形容詞都跳過去啊!!

2006-08-28 13:16:03 補充:
★小常識:名詞可單獨成立、單獨作用。形容詞不可以。

小明和小美的校長。這裡,小美是名詞,所以本來就可以單獨成立和作用,和「校長」一詞若沒有先遇到「的」這一個助詞,就沒有必然關係。。那當小美這個名詞先和連接詞產生語法關係,那就會被視為一個整體,然後助詞「的」才會開始作用。

麻煩你從從左往右讀,遇到什麼詞、什麼標點,就要開始考量人家的作用好唄。

2006-08-28 13:26:06 補充:
由左往右讀,先遇到的詞就要先作用。就和讀文章遇到標點一樣。但形容詞無法單獨作用。
連接詞、助詞、形容詞,都在詞句的邏輯關係中,有各自獨立的作用。

~~~~~~~~~~~~~~~~~~~~~~~~

小明和小美的校長:

「名詞+連接詞+名詞」「助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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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高原上的小屋:

「名詞+連接詞+(形容詞+助詞+名詞)」

2006-08-28 13:30:39 補充:
仔細看我括號大小的安排,全是依詞性來決定的,這是只有對錯、沒有模糊空間的。
連接詞就是連接。形容詞無法單獨作用,就是要依附在它所形容的對象。

2006-08-28 13:49:45 補充:
你說:
還是你想說小明、小美都是名詞,既然他們不幸比校長先相遇,又是同詞性,就務必要先連成一個整體,去修飾校長。

我答:
不止是因為同為名詞。重點是他們之間有「連接詞」。
當這個連接詞已經可以合理作用時,你用啥理由說:「連接詞你等一下哦,我要跳過你、先去把後面的助詞和名詞夾過來配唷」?

這根本就亂來嘛。

同理,當這連接詞左右不為同詞性,你就要分析它的狀態如何。

「小明和高原上」──錯誤的文法句。因形容詞不可單獨作用。

「小明和高原上的房子」──「高原上」要透過助詞、去依附「房子」一詞才有作用。

2006-08-28 13:58:00 補充:
連接詞左右端同為形容詞的範例:

★美麗又善良的林志玲。

1.美麗和善良同為形容詞。

2.這兩個形容詞,在遇到助詞「的」之前,就先透過連接詞「又」,串連為一個整體。
你不能無視先遇到、且可作用的連接詞之存在,直接去後面後的助詞產生作用以後,才回過頭來使用連接詞。
這是不符合閱讀順序的。就好像不能先讀句號才回過頭來看逗號一樣。

3.這兩個形容詞結合後,一起透過助詞「的」,指向名詞「林志玲」。

2006-08-29 00:39:05 補充:
唉=_=

的確,一般情況下,你必須遇到什麼詞,就去考量那詞的作用。但,像是「小明的菊花和小美的蓮花」
這裡的菊花和小美,雖同為名詞,但其性質並不相同。也就是,他們和其各自的助詞、關係不同。

舉例給你聽吧。
如果這句子是「小明的菊花和小美」
那菊花就該和小美相連。

★因為,在「小明的菊花」當中,菊花為主詞。
所以「的」這助詞正常作用,「和」這連接詞也正常作用。

但當這句是「小明的菊花和小美的蓮花」,我們依序由左往右讀,會遇到哪些事?

2006-08-29 00:55:11 補充:
我們先讀到「小明」,這是一個名詞,可以單獨作用。

但,我們接下來讀到「的」。

所以這句子不再是單純的名詞,而是受到了助詞影響的名詞。

單單是「小明的」,單單一個「名詞+助詞」,也是一個錯誤的文法。

和形容詞一樣。美麗的什麼?小明的什麼?你得找出來才行。

★所以這句子不再是「小明」(因為讀到新的字,所以被推翻了)
★也不可以是「小明的」

那當我們繼續往下讀,我們就會知道這句的主詞是菊花。

「小明的菊花」就成立了。

2006-08-29 00:55:57 補充:
依上面的方法繼續讀。

★「小明的菊花」成立。

「小明的菊花和?」和什麼?錯誤、須往下讀。

★「小明的(菊花和小美)」名詞、主詞、助詞、連接詞,皆正確作用,故成立。
但,這句裡含有一個「小明的小美」之意。若原述者不打算表達此意,那這就還是算表達錯誤、進而是一個文法錯誤。

「小明的菊花和小美的?」的什麼?錯誤,須往下讀。

「(小明的菊花)和(小美的蓮花)」
「小美的」,因助詞「的」,所以去依附蓮花一詞,結合為一個整體體。

2006-08-29 01:09:11 補充:
1.名詞可單獨成立、單獨作用。形容詞不可以。

2.助詞也不可以單獨成立和作用。

3.看到助詞和形容詞,你就得去找出主詞是誰,並將這一主詞和其相關的詞建意邏輯組合。例如「○○的╳╳」、「○○和╳╳」。

4.你得按照閱讀順序。你得看見標點。

5.對等連接詞的左右端必須為同詞性、同性質。

2006-08-29 01:10:14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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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是形容詞。
但形容詞和名詞相連時,通常會加上助詞來輔助。
所以「美麗笑容」,或是美麗的笑容,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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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狗。這老王和狗皆為名詞,但──因助詞之故,他們有主從關係。真正存在的只有狗,老王一詞雖為名詞,但其實「因為遇到助詞」之故,它的作用是類似於形容詞的。

你就是這點搞混了=_=

2006-08-29 01:19:01 補充:
「老王的狗和房子」

老王存在嗎?不存在。主詞是誰?是狗。
那連接詞的左端要連老王還是狗?是狗。

房子「後面」有任何介系詞影響它的性質嗎?沒有。
所以連接詞可不可以直接連房子?可以。

「老王的狗和房子的屋主」

房子雖為名詞,但它可以單獨作用嗎?
如果它單獨作用,那後面「的屋主」就變成孤零零的錯誤文法了。

2006-08-29 14:33:35 補充:
因前後兩助詞「的」之故,前後句的主詞分別為「輪胎」和「汙垢」。

窗戶不是主詞,怎麼可以被修飾?
它既不可以被汔車修飾,也不可以被句中的任何一詞修飾。只有它可以修飾別人,別人不能修飾它。

如果硬要被汔車修飾,也可以,那窗戶就會變成主詞、並且與輪胎合併。
但這樣的結果,「的汙垢」就會變成錯誤的文法。

2006-08-29 14:51:06 補充: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這句中有幾個助詞呢?只有一個。
★「六親等旁系血親」後面的是「逗號」,不是「助詞」哦。

2006-08-29 14:53:55 補充:
原條文是像這樣才對:

汽車的輪胎和窗戶,汙垢。

2006-08-22 20:21: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hn Smith 5 · 0 0

你是不是算錯啦!
是我媽的「堂妹」,不是我媽的「妹妹」唷!

2006-08-04 18:24:47 補充:
民法第983條,明定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但是它後面還有但書,我就是但書不明白。

2006-08-04 18:43:14 補充:
不是表妹,是堂表妹,表妹絕對不行。

2006-08-04 22:09:05 補充:
夏雪:
既然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那就是「不受『不得結婚』之限制」才對呀!
所以應該可以結婚吧!

2006-08-05 19:49:47 補充:
其實這個不待解釋,也知道應該是後者。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如果可以的話,關係更遠的因收養而成立之六親等旁系血親當然可以呀!所以這是廢話,不應做前者解釋,應是後者。

所以我認為這句話為了避免產生疑義,
應該獨立出來成為該條的第四項:
左列親屬,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一、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二、因收養而成立之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三、六親等自然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我相信已經有很多人娶了自己的堂表妹或嫁給表表哥,所以應該是可以的,只是很容易產生疑義。

2006-08-06 18:21:13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071814716
有什麼不對嗎?我列的這三款確實不受第二項之限制呀!你自己也說可以嫁給表堂哥(表叔伯的兒子)的呀!

如果你要說第二款本來就包含於第一款,所以不必列,那是因為容易產生疑義,所以我覺得應該列出來,而且三款都要輩分相等。

至於七親等以上旁系血親,不管擬制或自然,不管輩分相不相等,因為本來就不受第二項之限,所以就不必列了。

而且討論問題為什麼要用反諷的呢?我很討厭這樣。
請問有何值得羨慕之處?有何好玩之處?

2006-08-24 22:43:56 補充:
我媽的堂妹應該叫「堂姨」吧!?外堂姑?光是姑這個字就不對了,姑是爸爸的姐妹,而且姨本來就是「外」的,既然沒有內姨,姨前面也不必特別加個外字。

堂姨的女兒,是「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屬於法條的「不在此限」,所以我想是可以結婚的吧?

2006-08-25 21:35:32 補充:
不對,是「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和「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後面的六親等並不限收養。

因為法律有「舉重明輕」的書寫原則,如果後面的六親等只限收養,則比較近的「因收養的四親等」都可以了,更遠的「因收養的六親等」當然更是可以,所以依「舉重明輕」的原則,根本不會寫出來;反之,既然寫出來了,就表示不限收養。

2006-08-26 01:36:13 補充:
我所謂的舉重明輕,是指親等近者可以,親等遠者當然也可以,因為關係更遠了。所以「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可以,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以上」自然也可以,你怎麼想成「以下」了?

舉重明輕不是字面上的「既然數字大的可以,那麼數字小的也可以」,這個輕重不是指數字,而是指嚴重度。

2006-08-26 01:39:09 補充: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是原則,
後面寫的是它的例外,既然是例外,就表示後面寫的都屬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是相反的可以結婚,不受該集合之限。

「自然六親等旁系血親」當然屬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這個集合,所以要寫出來,如果是七親等以上旁系血親,不管輩份相不相同,都不屬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這個集合,自然沒有所謂例外的問題。

2006-08-26 01:50:45 補充:
照我看來,擬制四親等是「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婚的例外」的起點,六親等是「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婚的例外」的終點。「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婚」才是例內。
還有這是第二項,不是第二條。

2006-08-26 04:18:09 補充:
旁系六等血親,不可結婚→例內、原則

旁系六等血親,且輩分相同,可以結婚→例外

例內和例外哪裡相同了?須知旁系六等血親輩份可不一定相同,你祖父的表妹就是你的旁系六等血親。你娶了她就變成祖父的表妹婿,亂倫了,這是例內,禁婚。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A)及「六親等」(B)「旁系血親」(C),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A,B同時修飾C(這種修飾法就好像"小明及小美的校長"),而「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和後面的「輩分相同者」是且的關係,需同時成立,所以輩分不相同者通通是例內,禁婚。
我也是一字未動。

2006-08-26 04:24:16 補充:
總之,
一、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二、因收養而成立之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三、六親等自然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這三種都屬於「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但是可以結婚,所以是例外。

其他的「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者」,不管擬製還是自然,不管同輩不同輩,通通禁婚。我的看法是這樣。

而「法律不禁止之行為皆可為之」,這條是在說「禁」婚親,既然七親等以上旁系血親不在它的範疇內,自然是可以為之的(結婚)(不管擬製還是自然,不管同輩不同輩),我從沒說要考慮是不是收養的。

2006-08-26 04:51:11 補充:
即使這樣分開以後,會有例外和原則完全相等的邏輯矛盾
---
並不會,反而是你忽略了「輩分相同者」這句話吧!
我前面的發言如果省略這句話,是因為我以為我們是在以「輩分相同者」為前提在討論的。
六等以內旁系血親輩分不同,不管是3,4,5,6親等,不管是收養或自然,一律禁婚,因為這都是例內。

2006-08-26 04:55:22 補充:
我在你開始長篇大論前就說過:

我認為這句話為了避免產生疑義,
應該獨立出來成為該條的第四項:
左列親屬,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一、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二、因收養而成立之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三、六親等自然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

我可沒省略輩分相同喔!
輩份很重要。
華人社會不容許孫子娶自己的表妹,雖然親等頗遠了,但是畢竟差2個輩分。

2006-08-26 23:09:22 補充:
問1: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原則上不可結婚,是或否?


問2:
但「因收養而成立(A)」之「四親等(B)」及「六親旁系血親(C)」,「輩分相同者(D)」,不在此限。
★上述條文中,「A同時修飾B、C」。是或否?
否,我不是這樣分割的。

問3:
★承上題,D同時修飾A、B、C。是或否?
否,D和A,B,C是以連接詞「且」(以逗號代替)連接
的對等子句,並非從屬子句,所以它不修飾誰,
它是獨立的,它和ABC是對等的,
是不同的兩個命題,此兩個命題以「且」相連。

2006-08-26 23:12:52 補充:
問4:
★承上題,A、D兩點,皆為「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可以結婚」此一例外得以成立的「必須要件」。若違反此兩點要件,
就不可結婚。是或否?
否,
同時違反AD,禁婚;
只違反D,禁婚;
只違反A,四親等禁婚(親堂表兄弟姐妹禁婚),六親等不禁。

問5:
★結論,「非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六等血親,即使「輩份相同」,仍不可結婚。是或否?


問6:
★結論,「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六等血親,但只要「輩份不相同」,仍不可結婚。是或否?


2006-08-26 23:13:51 補充:
但是你的第三款,「收養」又突然變成不是要件了,
那原條文的「收養」也就不再修飾六等親了?

是,我認為,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A)」及「六親等(B)」「旁系血親(C)」,A修飾C且B修飾C。
「收養」不修飾六親等,就這樣,並沒有變來變去。

2006-08-27 00:13:00 補充:
我哪裡漏看了之字?
「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A)」及「六親等(B)」「旁系血親(C)」

「A這樣的旁系血親」和「B這樣的旁系血親」

2006-08-27 02:18:11 補充:
喔!那請問
小明及小美的校長站在那裡。
到底是幾個人站在那裡?
一個還是兩個?
還是語意不清,模擬兩可?

我大概知道你舉的例子「錯」在哪裡了,我覺得它沒有錯,它只是模擬兩可,你是不是想說小明並沒有住在隔壁?

2006-08-27 02:31:39 補充:
假設小美的校長叫張平,原法條就很像「小明及小美的校長」,它讓人不知道張平究竟是不是小明的校長。

如果六親等限收養,它至少應該寫「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因收養而成立之"六親等旁系血親....」

如果六親等不限收養,它至少應該寫「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及六親等旁系血親....」

偏偏它不是這樣寫,所以我堅持它是模擬兩可的,但我選擇相信立法者的原意是不限收養。

2006-08-27 02:44:54 補充:
沒這回事,「小明及小美的校長」是文法正確但語意不清的(語意不清和文法錯誤是兩回事),而非你所說的語意明確。
誰說及必然是連接小明和小美?它連接小明和校長也可以。

當然,如果我要表達這是兩個人,我會說「小美的校長和小明」,原因不是「小明及小美的校長」文法錯誤,而是它語意不清,模擬兩可。

2006-08-27 03:01:10 補充:
五親等,輩分會相同嗎?哪有漏掉了?
它並沒有被省略或漏掉,而是原則上根本不存在五親等的平輩(很多事情都難免有例外,所以才說原則上),不是四,就是六,哪來的五?

連接詞是不可以被任意切開,但是它所連接的名詞難道不能被從屬子句或形容詞或介詞片語等等修飾嗎?
小明和昨天被雷打到的房子
小明和高原上的木屋
小明和高聳的樹木
小明和嬌豔的花朵
小明和小美的校長

2006-08-27 10:17:52 補充:
我承認「小美的校長和小明」可能會被誤拆成「小美的校長」和「小美的小明」,不過這和「小明和小美的校長」是兩回事,
為什麼
小明和高原上的木屋是一人一屋,
小明和高聳的樹木是一人一樹,
小明和嬌豔的花朵是一人一花,
而小明和小美的校長就不能是一人一校長?
所以我覺得這是語意不清但文法正確。

2006-08-27 13:23:27 補充:
是是,小明不該放後面,
但我現在問你的是
為什麼
小明和高原上的木屋是一人一屋,
小明和高聳的樹木是一人一樹,
小明和嬌豔的花朵是一人一花,
而小明和小美的校長就不能是一人一校長?

2006-08-28 01:45:48 補充:
小明和校長不都是名詞嗎?同詞性呀!

還是你想說小明、小美都是名詞,既然他們不幸比校長先相遇,又是同詞性,就務必要先連成一個整體,去修飾校長,而不能先連接小明和後面的校長,再由小美去修飾校長?(我是堅持兩種解讀都可以)

2006-08-28 17:31:15 補充:
那照你這樣講,
小明種植的菊花和小美種植的蓮花
也是文法錯誤囉!?

因為菊花和小美都是名詞,中間又有連接詞,已經先連成一個整體了,
所以小明怎麼可能種植小美呢?
再不然,菊花也不能種植蓮花呀!
你不能無視先遇到、且可作用的連接詞之存在,直接去和後面的助詞產生作用以後,才回過頭來使用形容詞子句修飾名詞。這是不符合閱讀順序的。

所以一定要加逗號,改成
小明種植的菊花,和小美種植的蓮花
才行,你是不是這樣認為?

2006-08-29 10:25:15 補充:
汽車的輪胎和窗戶的汙垢
你又怎麼解讀呢?
這個結構就和原條文很像了,到底窗戶可不可以被汽車修飾呢?

2006-08-04 13:53: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親媽媽的親堂妹的親女兒對你剛好就是五等親.不行!你-你媽媽-你祖母-你的姑姑-女兒.這樣明白了嗎!

2006-08-04 13:39: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廖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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