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天騎車時被別人撞,因為我車速不快,所以我沒有受傷,對方撞我,車速比較快,所以右肩夾骨骨折,有叫警察來,之後有做筆錄,因為我沒受傷,對方有受傷,所以我變成過失傷害,對方還有我賠償,說我不賠償的話就要以過失傷害起訴我,說這樣會有前科,可是我從頭到尾都沒錯阿....被撞的是我,要賠錢的也是我,不賠還要被告,像這樣子我會被起訴嗎??
2006-08-03 19:55: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鳥麒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如果去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出來的結果不是我違規,而是對方的錯的話,那她還可以申請告訴嗎??
2006-08-03 20:21:10 · update #1
我發生車禍的地點是在十字路口,對方也是騎機車,我是由東向西的方向,對方是由北向南,我們兩台車都是直行,十字路口沒有任何交通號誌,對方的車頭撞到我的車身的右側後方,而且在救護車上對方也跟我朋友說是他沒看到,所以才會撞到,現在卻跟我要求賠償,還說的都是我的錯一樣.....
2006-08-04 13:51:44 · update #2
1.誰撞誰,並不是"肇事責任"判定要件
2.如確定該地點無標線與號誌等,則依"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之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3.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如果當事人和解,應不致有過失傷害的刑責問題
2006-08-07 20:12: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陳先生 6 · 0⤊ 0⤋
我們必須弄清楚的是:你被對方從後方撞到,對方也是騎機車嗎?你們是在同一個車道上嗎?對方是要轉彎所以從你的左側撞到,並導致他的右方受傷嗎?你的車損點在哪裡?是車輛後半部還是前半部?你們是在什麼樣的車道行駛?該車禍點是路口嗎?警察在現場處理與製作筆錄都只是程序上的蒐證與偵查,他們是無權做裁判或判定誰對誰錯,所以他們在現場所說的話並不能當做是肇事責任的依據。所以,只要你對交通事故認為有鑑定必要,就可以送請鑑定單位釐清責任。希望你能詳述,我才好幫你判斷作答。
2006-08-10 12:44:30 補充:
如果是對方撞擊你的側邊,你可以主張對方於進入路口未減速讓已經進入路口之車輛先行,而且對方應注意前方路況,在應注意卻未注意情況下撞到你,然後滑倒受傷,雖然有受傷害,但衡量情況,顯然是其人未善盡注意義務所致,其傷害不應由你來負責。
2006-08-10 12:47:24 補充: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度不高,而且是告訴乃論。倘若評鑑結果是對方為肇事責任確定,則你無有過失,當然不能控告你過失傷害。所以,送交評議是比較妥當的做法。
2006-08-10 12:55:44 補充:
道安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你是東往西,他是北往南,這點如果對方主張你沒有讓路,你就必須強烈說明自己是已經進入路口、並已經有做減速動作,爾後對方才進入路口,所以你已經善盡用路人責任,但對方硬要強行快速通過,才會造成撞擊事件)
2006-08-04 06:12: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是否成立過失傷害要視當時案發之情形而定,但是你"因為我沒受傷,對方有受傷,所以我變成過失傷害"是完全錯誤的概念,其構成要件該當為"因過失傷人",而不是"受傷者",請你一定要注意這個法律概念
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建議你還是去申請鑑定,若鑑定結果為對方違規,對方當然仍可以申請告訴,只是鐵定會吃敗訴,而且你還可以要求對方民事賠償(修車費之類的)
2006-08-04 01:53: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忠庸 5 · 0⤊ 0⤋
警察的判斷一切都依照車子的倒下判斷以及一些撞擊方向,胎痕這樣。
來判斷行車方向哪一方錯誤。
其實麻,這種判斷方式也是有問題,但是也沒有比這個更好的方式。
雖然有瑕疵,但也只能這樣。
除非附近有監視器可以提供佐證!
不然警察判斷覺得是你行車方向錯誤,他就判斷你違規了。
一般來說碰到這個,都是以和解居多。
但是碰到那種硬吃索取巨額,你就要好好判斷,太誇張就要走司法。
2006-08-06 17:00:46 補充:
我同意下面網友說的教給鑑定組判斷,但是通常就我碰到的,小事故,幾近都是警察直接判定的
2006-08-03 20:04: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iyuankey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