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新光.大同.集團負責人大多妻妾兒女成群.當然不外乎財大勢粗.是什麼依據什樣的法律可以行使其正當性?一般人有可能嗎?非婚生子女未經法院認證擁有財產繼承全力嗎?謝謝解答.........
2006-08-03 18:29:4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為 1985 年(民國74年)民法修正以前,娶妾的後婚姻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只要「後婚姻」沒有被「前配偶」聲請法院撤銷,後婚姻仍然有效。白話來說,就是只要妻可以容忍妾,就可以享齊人之福。也就是說舊民法是「原則上一夫一妻」,但是例外可以「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當然實務上多為一夫多妻)這種規定是1930年代民法制定之初的規定,經過半世紀,已經不合時宜,所以1985年民法修正,廢除此種規定,改成現行的「後婚無效」,也就是「絕對的一夫一妻制」。所以現在即使元配同意,也不可能合法娶妾了。但是,法律不溯及繼往,而且身分法攸關繼承和親屬關係,已經存在的親屬關係,不能因為法律修正而喪失,這樣會人際關係大亂。所以,1985年以前就已經娶妾的,仍然適用舊民法,只要妻沒有聲請撤銷,妾仍然合法。因此造成老一輩的集團負責人當時娶妾,現在仍然妻妾成群。只能說那是舊時代的產物,現行法已經不可能了。
2006-08-03 18:46: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正中 7 · 0⤊ 0⤋
合法的一夫多妻制?
不管是不是大富豪.應該都不太可能吧.(別的國家就不一定囉)
不過以前曾看到有個男的有合法的兩個老婆
那個男的和原來的妻子離婚.再和另一個女人結婚
好像是之前的離婚辦的不完整.離婚無效
就變成兩個老婆ㄌ.
不過現在沒辦法這樣了.好像有修過某些規則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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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非婚生子女未經法院認證是否擁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外面和非配偶的女人所生的孩子
應該都可以領到一些贍養費
不過還是要得到法院認證
不然誰都會說自己是總統的兒子ㄅ
2006-08-03 18:59: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綜 1 · 1⤊ 0⤋
很簡單的例子
台中大甲鎮瀾宮 宮主
顏清標!這跟信仰一樣
有兩面的看法囉.
大家不予批評拉~討論就好*
2006-08-08 18:39: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青青 5 · 0⤊ 0⤋
台灣可沒有禁止一夫多妻,台灣只禁止「同時」一夫多妻,什麼法?就是民法!所以你可以不斷地離婚再娶、離婚再娶,只要你有本事的話,所以你可以擁有5個妻子,這並不違法,只要其中4個是前妻,民法也沒禁止前妻住在前夫家裡呀!所以你看到的一夫多妻只是假象而已,他每個時間點只有一個合法妻子,其他都是住在他家的前妻,至於與前妻所生子女乃自然血親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所以他們還是他的子女。至於你所說的非婚生子女,這是另外一個問題,與前述多妻問題並無必然因果關係。他可以結婚後生子再離婚,再結婚後生子再離婚,再結婚後生子再離婚.....如此他的每個子女出生時都是他的婚生子女喔!(其母親當時都是他的合法妻子)萬一真的是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就是這樣。但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否認生父之認領(民法第1066條)
2006-08-03 23:25:51 補充:
摩登無尾熊:
你說的那種情況,後婚姻的女方必須是「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她並不知道男方是結過婚的,或以為他已離婚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後婚女方),才能判定後婚姻有效。
如果後婚女方明知男方有妻子,則一開始後婚便是無效,這是重婚,女方不值得信賴保護,婚姻無效。
所以民法一開始就沒有什麼娶妾條款,除非男方刻意欺騙後婚女方。
2006-08-03 23:33:53 補充:
相反的,如果後婚女方確實是善意第三人,後婚當然有效,這是信賴保護原則,至今不變,沒有什麼「絕對的一夫一妻」,當然前後婚的女方都可以撤銷婚姻,這種男人不要也罷。如果她們都不撤銷,那麼那個男人就同時擁有兩位合法妻子,到現在都還可以,為什麼?
還是一句話,對於後婚女方的信賴保護原則。法律再怎麼修正,信賴保護原則是永遠不變的。
不過實務上很難啦!妳要如何證明妳是善意第三人呢(不知情)?
2006-08-03 23:35:31 補充:
當然如果你是超有錢男人的話,何必搞得這麼複雜?不斷離婚再娶就好了,你有錢還怕「前妻」不肯跟你同居(甚至上床)嗎?民法總不可能規定非夫妻不得同居或有性行為吧!
這也是一夫多妻,而且簡單又永遠有用。
2006-08-03 19:05: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