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8號有言: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既然這樣,如果甲是乙的親生父親,丙又收養了乙,請問甲丙間是何種親屬關係?理由?
2006-08-03 08:04:4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是很久以前,有前輩告訴我,「血親的血親必為血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00806785
既然本例中,甲與擬制血親(養子女乙)的自然血親(生父丙)不為親屬,這不就成為一個反例了嗎?
究竟「血親的血親必為血親」這句話對不對呢?
2006-08-03 18:27:14 · update #1
還有,養子女與原生家庭的權利義務固然不在,但自然血親關係是否仍然都在?
比方說,甲的弟弟是不是仍然是乙的叔叔?
2006-08-03 18:34:07 · update #2
沒有任何關係。
親屬關係發生的來源:
1.出生
2.認領
3.收養
4.結婚(姻親和準正)
乙被丙收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都在養家,擬制血親關係,視同起丙之婚生子女,除了和丙發生父母子女關係,也和丙的其他家人發生親屬關係,乙和生父甲只有自然血親關係,而這層自然血親關係,只是基於血緣,存在於甲乙之間,並與他人無涉。
因此甲丙之間,並不存在於任何的親屬關係。
2006-08-04 17:52:35 補充:
如果要看兩個人是什麼關係,原則上要判斷的要素有:擬制or自然,直系or旁系,血親or姻親,接著再算親等。民法所稱之姻親有三種: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血親之配偶。如果符合這三要件,就能說有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你說血親之血親,這句話矛盾之處在於如果A、B、C三人中,AC本來就是血親關係,那何必講血親之血親,他們直接就是血親了,如果AC之間並無血親關係,血親之血親並不屬於民法所稱之姻親範圍(這是當然的,能想像跟自己同源的血脈,結果兩人居然是靠結婚而成的姻親嗎?)換句話說,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自然就是沒關係了。
2006-08-04 17:56:44 補充:
還有,養子女與原生家庭的權利義務固然不在,但自然血親關係是否仍然都在? 這個問題你如果把{自然血親關係}的詞彙改成{自然血緣關係},問題就清楚了,就物理上、遺傳上來看,血當然流得都是一家人,只是法律上不把他們當作一家人,而是把養子女和養父母當成一家人,一般血緣上,甲的弟弟是乙的"叔叔",只是法律卻認為養父的弟弟才是乙的叔叔,換句話說,你要把法律擬制而成的家族,和血緣天生組成的家族分開來看,權利義務都在養家那邊,原生家庭只存自然血緣關係而已。
2006-08-03 14:15: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