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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明因為私事想打人,夥同甲跟乙去動手,動手的時候還搶了對方的東西,那這是犯了什麼罪??若是甲跟乙打完後不出面,會有什麼後果??

2006-08-02 20:00:40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ruby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壹、犯罪論:
  就小明基於私怨而夥同甲乙兩人對被害人施予毆打之部分,小明該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事後又搶奪被害人之所有物(動產),雖使用不法腕力,但非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
小明傷害與搶奪乃屬兩不同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非刑法上競合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並罰之。
  甲乙兩人乃基於對被害人施與傷害之同一目的,對被害人施予毆打,非屬幫助犯。故小明並無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之該當。甲乙兩人應各自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以正犯論罪。若甲乙兩人亦有著手搶奪,則各自成立普通搶奪罪之共同正犯。甲乙傷害與搶奪無法律上競合問題,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
又小明夥同甲乙兩人動手行搶,應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夥同三人以上。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加重處分。
惟小明、甲、乙三人是否成立聚眾鬥毆,聚眾鬥毆之客觀上需為多數人群毆,查情與此例不同;小明、甲、乙應依兩百八十三條後段以傷害罪論斷。

貳、結論:
小明與甲、乙三人應成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數罪併罰。

参、理由:
  犯罪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初以傷害為主,非基於欲搶奪他人之物而為之傷害,故應依其所為之兩行為各自成罪。

肆、問題回答:
  兩共犯事發後避不見面,若被害人向法院為"自訴"之行為,則須負舉證之責,證明甲乙共同侵害其之法益,並需有訴訟代理人代之為訴訟;若向為法院"告發",則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舉證,並由檢察官起訴之。而確定起訴之被告於訴訟係屬中若傳喚不到,則依刑事訴訟法拘提、通緝。

伍、參考法條:

刑法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法條來源:全國法規庫

2006-08-04 04:21: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半御宅血統 3 · 0 0

本題沒人解對。
阿威的部份:關於強盜、搶奪的界定有誤。
陳致中的部份:未區分甲、乙與小明所犯罪名,對結夥犯理解有誤。
慢慢上鎖的心的部份:對刑法第283條之聚眾與結夥犯之理解有誤。

2006-08-08 02:56:47 補充:
簡答之:
1.傷害屬直接強制,符合強盜之手段行為強度的需求。至使不能抗拒本係歸類於「他法」之行為強度,又學說與晚近實務有將之視為脅迫與恐嚇之區別。
2.本案甲乙擺明只是去打人,跟小明未有強盜之犯意聯絡,何來結夥三人犯強盜罪之嫌。各人造業各人擔,二人僅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3.依題意,小明在傷害未終了之前取財,依通說實務歧異之見均得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小明傷害與強盜想像競合。
4.實務上,「聚眾」必須符合處於隨時可得增加之要件,本案人數確定,難謂屬刑法283條之「聚眾」。

2006-08-07 22:56: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awyer.wei 5 · 0 0

刑法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0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也就是下列情形)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的說,強盜罪是最低刑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人以上結夥強盜罪是最低刑期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打了人又搶對方東西,幾乎就是結夥強盜罪,除非案件複雜而檢察官或法官另有其他的看法。

甲跟乙在事後不出面,經警察單位傳喚不到,地檢署又屢傳不到,地檢署就會發佈通緝,全國司法單位均可依法緝捕歸案。

2006-08-03 04:45: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塞爾達人 6 · 0 0

本來想回答的看到 慢慢上鎖的心的回答的內容內心感到佩服

2006-08-02 22:18: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uma 2 · 0 0

小明想打人而找甲乙二人幫忙 ,如果甲乙二人也有搶東西的話則小明,甲,乙三人為共同正犯,犯了加重強盜罪.

如果甲乙二人沒搶東西只是單純打人而已是小明自己搶的!那甲乙二人指犯了傷害罪或是聚眾鬥毆罪,小明則犯了普通搶奪罪跟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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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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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說甲乙二人打後不出面...抱歉我並不理解你這句話的意思!

請各位法學先競賜教!

2006-08-03 01:25:50 補充:
如果你的意思是打完後找不到甲乙二人的話,可以報警先抓小明!小明自然會把其他人供出來! 

2006-08-02 21:24: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郁清 5 · 0 0

1.動手打人,這犯了傷害罪。
2.打完後又順便搶走被害人的物品,且夥同三人,是加重強盜罪!
以上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應該以傷害罪+加重強盜罪論處。
打完後不出面很簡單,警察會到你家去抓人,抓不到人則成為通緝犯,你的資料、照片與所犯罪行就會公佈在警政署網站。
想跟官鬥?省省吧!

2006-08-02 20:29:3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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