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趁被害人在網咖睡覺時拿他ㄉ東西會被判多久
2006-08-03 10:08:0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犯了中華民國刑法 第29章 竊盜罪 及 第31章 侵占罪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合併兩罪,最高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並不因你不承認,就可以認定無罪,只要對方舉證確實,又在你身上搜出不屬於你的東西(你無法交待來源或購買處),而對方證實屬於他的東西(交待來源或購買處),你就須負竊盜罪及侵占罪,警察局,即可依上開筆錄,直接將你移送地檢署,收押,等候地方法院審理及判決!如果是未成年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查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折抵刑期之規定。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 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 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少年犯罪可參考本人在〔知識+〕的回答: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6072502326
2006-08-03 10:38: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大家投票似乎都只挑回答字數多的而沒認真看回答喔
這個明明沒侵占
票數還多那麼多.....
2006-08-05 13:58: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N 6 · 0⤊ 0⤋
同意樹枝孤鳥的意見,提問者敘述的狀況,只有竊盜的問題,沒有侵占。
2006-08-05 06:41: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島步兵 2 · 0⤊ 0⤋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要自己已經和平地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被害人在網咖睡覺,他的東西還是在他的持有中,你趁其不知拿了他的東西,這只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並不會構成侵占罪的。
2006-08-03 13:11: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回來就好 2 · 0⤊ 0⤋
只要他不知道或是你硬說是你沒有拿 而他是又不能證明 那麼你應該是不會有事的 如果他去告你 我想你頂多是民事和解啦! 說句難聽的 會做這種事情代表你還是國中生 或是國小 還小 人家也會看在你幼稚的份上不跟你追究 而且即使他父母要去追究 你憑著你的父母愛子心切之下 也不會有是的
重要的是以後不可以了
2006-08-03 10:14:4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Hona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