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離婚了,他有一個親生兒子丙男;乙女離婚了,她有一個親生女兒丁女;後來甲乙由相遇而相知,由相知而相許,由相許而結婚,結婚後,試問下列三種情況,丙丁分別是什麼關係?丙丁和對方的親生父母(也就是甲丁的關係,以及乙丙的關係)又是什麼關係?(擬制直系血親、擬制旁系血親、擬制直系姻親、擬制旁系姻親、自然直系姻親或是沒有任何親戚關係)(所以等於每一題有3小題,共9個問題)1.甲乙都不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2.甲乙只有一方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比方甲收養丁,但是乙不收養丙)3.甲乙皆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2006-08-03 06:47:4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甲乙都不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丙丁的關係:沒有關係(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在民法並不屬於親屬關係)
甲丁的關係:配偶之血親,直系姻親。
乙丙的關係:配偶之血親,直系姻親。
2.甲乙只有一方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假設是甲收養丁,但是乙不收養丙
丙丁:擬制的二親等旁系血親。(甲收養丁,丁即視同甲之婚生子女,不過為擬制的,和甲之子女丙,自然就成為兄弟關係)
甲丁:既然收養,即成擬制的直系血親。
乙丙:配偶之血親,直系姻親。
3.甲乙皆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丙丁:擬制的二親等旁系血親。
甲丁:擬制的直系血親。
乙丙:擬制的直系血親。
2006-08-03 14:27: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