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趙建銘交通違規12次, 成了各大媒體沒新聞還硬要炒新聞的焦點我看的是蘋果日報 (要不就是電視新聞?)好像提到: 警察機關可以由這些媒體的"舉證"對他罰款我不討論大家對趙建銘的看法, 只希望聽聽各位的專業見解1.對於任何民眾的交通違規行為, 是否真的可以經第三人舉證而執行罰款?另外, 我記得違章建築是不能"檢舉" 來要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制裁的而是要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中立/比例原則...等, 自發性地發現問題後處理...意思就是民眾可以檢舉,但是機關不能只依照第三人的舉證就要求行為人拆除違建所以這樣的方式跟上述第一個問題是否有衝突或不妥2.如果違建不能讓民眾擅自舉證而處罰, 則舉證交通違規是可以處罰款的嗎?PS. 以上的資料如果有錯(例如其實不能舉證交通違規, 或其實可以舉證違建)也請各位賜教~ 畢竟我不太敢盡信報紙/記者這種東西...
2006-08-01 13:47:1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紅色閃電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