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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會~到了結束時拿不到錢~到底該請會頭給我哪種證明更有效
更能快速把錢拿回來
保管條是因為看了報紙上的文章才知道~可以說他請他代為保管
現在不歸還可以說他侵占~是真的嗎?
會更有效用~讓他更快還錢嗎?
感謝各位解答!!

2006-08-01 05:28:3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Qa3030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保管條......屬侵占.為刑事訴訟.保管條則是保管時間一到,保管人必須將保管物返還所有人,否則,保管人便涉及刑法的侵占罪.若期滿後對方不將保管物(錢)歸還於你,可直接向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道理就像你到銀行租保管箱一樣.但必須注意的你此項行為並非消費性借貸,就是你是讓他保管,並非借他,因為寄託人,並無需清查受託人是否有金錢上的困境,也不要加上所謂的利息,將被保管的金額寫成 “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一定要註明“保管期限”,而且一定要再加上証人.保管條不像許多合約有既定內容,也無既定格式 ,以下有簡易寫法提供參考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10000000,於中華民國95年08月X日將現金XX元正,交予受託人OOO、身分證字號A110000000、出生年月日00年00月00日,代為保管,並言明於中華民國95年X月X日前如數歸還,如預期未歸還,願擔負法律上之責任。特立本保管條以玆證明此據寄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戶籍地址:受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戶籍地址: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中華民國95年X月X日立本票........為民事訴訟,法源為民法,債權關係之債務不履行。 本票,須先送法院做裁定,先把債權確立起來,然後至稅捐處查債務人的名下是否有財產(費用:2000元),有財產的話,就先執行扣押,如果真的都沒有辦法了(對方沒有財產),要看金額是否夠大,再找催收公司,幫你做催收追討。

2006-08-01 06:30: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1

是的,保管條是這樣。所謂更快還錢,也是以刑事案件逼迫民事和解的手段而已。本票的話是直接聲請本票裁定,有速度上的優勢,但是如果債務人無錢,就只能拿債權憑證。借據就更差,要先經過訴訟,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執行,速度比本票慢。

2006-08-01 05:42: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oney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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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3:51: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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