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以分居一年了.我一直要離婚他卻一直不肯.他所開出的條件是~小孩我養但監護權是他的.而他也不給我任何的錢.我因為要幫家裡負擔財務跟本沒有多餘的金錢.我到底要怎麼辦.難道我沒辦法去訴求什麼嗎.我就必須要一直被他這樣吃死死的嗎.我可以去告他嗎?還是可以用這點去訴請離婚?我愛小孩但我不想他利用我來幫他養而他在那快活.我到底該怎麼做阿.麻煩你們告訴我對我有用的方法好嗎.我在知識+看了很多有關於這的問題但都是為男方的.所以拜託告訴我對我有利的方法謝謝。
2006-07-31 20:19:4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就算我目前不提離婚好了.那我有什麼方法能叫他幫忙扶養小孩.難道沒任何方法能治他嗎.我可以錄音~錄他親口說不給半毛錢來養小孩嗎.這樣算惡意遺棄嗎?
2006-08-01 02:58:58 · update #1
其實我都有問過了如(晚晴.婦女會)答案都是我如果去告他.我會輸要我在等他動手才有勝算.但是等他真的動手時那時我不就危險了.如果我有多餘的錢我當然也想找律師處理阿.但是我沒有所以我才會上知識+來問是否有什麼對我有所幫助的
2006-08-02 14:38:17 · update #2
他現在又新開出了一個離婚條件.小孩我養但監護權他的.養到20歲小孩他在帶回去.現在小孩才7歲.我該接受嗎?
2006-08-03 13:03:19 · update #3
依據民法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者。二 與人通姦者。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知識+還是有許多女性為了離婚的問題上來發問的。您的實際情形,不是這裡的人與外人能得知的,只聽到您單方面的簡短說詞,是無法給您您想要的幫助的。建議您找免費的律師或婦女團體進行實際的咨詢,您可以去您戶籍戶的鄉鎮市區公所看一下,有沒有這樣的咨詢服務,而且要把您的家事,坦白的說出,對方才能幫您。您要有一個概念,像這麼重要的事,來這裡詢問大家的意見,要是您訴請離婚不能如願,沒有人會為了回答您什麼而出來負責,找律師才是最妥當最保險的做法。
2006-08-01 00:55:35 補充:
打錯字了:您可以去您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看一下
2006-08-01 07:12:55 補充:
這樣說好了,您可以錄下您先生親口說不給半毛錢來養小孩以惡意遺棄來訴請離婚,接不接受與判不判決都是檢察官與法官的認定,而不是我們。就像現在幾個大案件,原告都認為被告有罪,被告都認為自己無罪,判決的是法官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如果您真的想請您先生扶養小孩、或是馬上想離婚,您現在應該做的不是來詢問我們,而是馬上就近找一個能針對您的情形提供您咨詢的單位,或是接受您咨詢的律師,針對您的情形給您做好的建議。
2006-08-03 03:06:48 補充:
照您的說法有想像到您可能無法負擔律師費用,有的地方的鄉鎮市區公所有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您可以去問一下您的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問一下有沒有。畢竟要與您面對面深入了解事情才對您有幫助啊。或是您到這裡看一下大家的解答吧: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kp?p=%E5%85%8D%E8%B2%BB%E7%9A%84%E5%BE%8B%E5%B8%AB&ei=UTF-8&fr=fp-tab-web-t
2006-08-05 07:47:37 補充:
請你記得去找律師,免費咨詢的律師也是有的,不要把問題放在心裡一個人想這樣行不行、那樣行不行,你的問題快去找專業的人咨詢,對你現在與未來會有很大的幫助!
2006-07-31 20:54: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oney 7 · 0⤊ 0⤋
1.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2.找間法律事務所委任律師。
(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8-01 06:32: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的案例給你參考一下:
我和前夫分居五年才辦妥離婚, 和妳一樣的是他不肯離婚, 才會拖這麼久.
在這五年間, 我找過晚情協會, 問過律師, 一直想要找到可以和他離婚的理由, 結果律師們教我的是:
1.如果他有欠妳錢, 要有證據, 借據, 或者打電話給他時, 把對話錄下來.
2.保留分居的事實, 以有利於法官的判決(訴請離婚時, 法官會以分居多年, 無情感也無意願繼續婚姻, 較容易站在妳這方). 而妳在報稅時, 記得將配偶欄寫"分居中". 如果妳因此搬出去住了, 保留租賃契約. 妳也可以先把妳的戶口遷出他們家, 在任何地方獨立設籍.
3.妳們的分居要有雙方同意的意思表示, 免得他反告妳未履行同居義務.(比方說妳搬出來時, 他還有幫妳搬家, 或搬家公司可以作證)
4.妳可以答應他將監護權給他, 但雙方都要盡扶養的義務(在離婚協議書上可以註明扶養金額的額度與給付方式), 妳也可以舉證妳的經濟狀況已經吃緊, 無力負擔.
5.如果這段婚姻甚至讓妳精神痛苦, 妳因此去看精神科時, 也可以告訴醫生妳所承受的痛苦, 這份病歷也將對妳訴請離婚有益(不堪精神虐待)
總之, 如果訴請離婚, 妳要有長期的分居事實(台灣有打算立法分居五年, 就可以離婚, 雖然尚未三讀通過, 但聽說現在已經不用這麼久), 與舉證一些法律上可以訴請的方式.
如果是想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可以先去找一位律師, 把妳的狀況向律師說清楚, 請律師將妳的想法與權利義務寫在離婚協議書裡, 用e-mail寄給妳先生, 如果他同意了, 只要把妳的先生找來, 並約好律師(在律師事務所), 再請律師安排兩位公證者(律師與公證者都要付費喔!)即可辦理離婚.
祝妳順利..
2006-07-31 21:00: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君姊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