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類型跟等級怎樣區分呢?希望有一定的法規基礎~像是大型銀行、中型銀行、小型銀行是怎樣區分的^^因為我都查不到,不知道是不是我查的方法有誤= =謝謝大家ㄋㄟ
2006-08-01 06:10:3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丁阿 1 in 教育與參考 ➔ 考試
常常聽人家說中小銀行,想說銀行的規模有沒有劃分的標準~什麼才叫大才叫中才叫小銀行呢?
2006-08-11 05:34:04 · update #1
你好:名 稱:銀行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第 20 條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第 70 條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第 71 條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一 收受支票存款。二 收受活期存款。三 收受定期存款。四 發行金融債券。五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六 辦理票據貼現。七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八 辦理國內外匯兌。九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一○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一一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一二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一三 代理收付款項。一四 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一五 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一六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第 87 條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第 88 條前條所稱專業信用,分為左列各類:一 工業信用。二 農業信用。三 輸出入信用。四 中小企業信用。五 不動產信用。六 地方性信用。第 100 條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其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01 條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一 辦理中、長期放款。二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三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四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五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六 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七 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八 受託經管各種財產。九 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一○ 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一一 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一二 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一三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一四 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及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代 理服務事項。一五 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非信託資金辦理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或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 祝 順 利 希 望 每 天 都 是 星 期 天 ################################
2006-08-10 20:10: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