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加入一個藝文協會,他們的新會長因為會裡沒錢,打著要找顧問贊助的名義,去找到十人來做顧問,並收了顧問繳的費,會裡的會計是會長的人,聽我爸說,有收了錢後有開收據給那些顧問,但費用並未列入會中的帳簿,而加入會裡的顧問都有領取由會裡所訂製的外套,舉辦活動也是使用會費,而那些顧問繳的錢呢,就這麼入了新會長的口袋少說也有上萬元,會長私下對我爸說過,那些人是他的朋友,以後一些婚喪白、紅包等都是他自己私下要給付,所以收的顧問費不想拿出來…,有這種事嗎??這算不算是打著會裡的名義斂財啊?況且收的錢不入帳,卻用會的名義開收據,會裡已經快沒錢了,卻要用會裡的財務去應付顧問和所有會員,這會不會太過份了些?
原本不想管太多的,可是今天又聽到我爸生氣的說,那個新會長怕我爸又叫他把錢拿出來,所以根本不敢講又找了七個新的顧問入會的事,這樣明目張膽的開價收錢知情不報,是否違法?開出的單據上有會裡的大印,會長的私章和會計的私章,將來如果有什麼問題,他們是不是也有連帶責任?而我爸是會裡的秘書,將來出事應該跟我爸無關吧,因為我爸一點權限也沒有,只會笨笨的幫忙處理公文,我是怕我爸會被那個壞會長害到,所以想說請熟法律的網友們幫忙想想有沒有想關的條文規定可以阻止那個會長的惡行,並讓他把錢吐出來還給協會以便能順利執行會務。
2006-07-31 13:24: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陳文貞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本案請參照:人民團體法http://www.scu.edu.tw/sw/data/welfarelaw/welfare_2.htm第 六 章 經費 第 33 條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一 入會費。二 常年會費。三 事業費。四 會員捐款。五 委託收益。六 基金及其孽息。七 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六 章 經費 第 34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第51條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第58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 撤免其職員。二 限期整理。三 廢止許可。四 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第62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第63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建議〕:一、依會社團體的種類,向申請的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二、透露消息給顧問及會員,告知會長挪用公款情事。三、寄發黑函給顧問及會員,告知會長挪用公款情事。四、趕快辦理離職,以免成為共犯,即使經手,也得出庭作證很麻煩的!
2006-08-10 07:14:57 補充:
利用來信即可!
2006-07-31 14:14: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