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前妻的名字,保人是我,會離婚就是因為前妻債務問題,如今房貸已繳不出,該如何處理
2006-07-30 21:03: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先立即向房屋貸款銀行,以書面(存證信函較佳),提出終止保證人關係!主張法規如下:民法 第 1169 條相關法條第742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第750條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一 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二 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三 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四 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第751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第752條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第754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第755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第830條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2006-08-02 09:28:01 補充:
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八日正式施行之新夫妻財產制規定〔債務清償責任〕:為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2006-07-31 14:44: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我覺得妳跟你太太離婚了!
就因該關問題和有牽連到金錢上或債權上的問題撇清掉!
況且妳太太目前也有債務的問題!
房子也還在房貸中!
這樣只會造成妳太太債務更龐大~
然而妳太太如果付不出龐大的債務~
或許就會宣告破產~
房屋查封~和向保人追朔相關債權與法律途徑!
因為你是保人!
太太落跑或繳不出來就是找保人!
所以勸你趕緊把相關責任~房子保證人改過!
趁妳太太還未落跑或繳不出來!!
2006-07-30 21:11: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