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於上個月開車發生車禍
以下先說明當時情形
當時為十字路口,有正常運作之紅綠燈,我弟是綠燈,對方是學生,無照騎機車闖紅燈,時間是晚上近10點,我弟撞上她後,因為就在警察局附近,於是馬上請警察處理
,將傷者送醫,經診斷後,腳踝骨裂,多處擦傷,腳踝上鋼釘,而我弟車子半毀,修理約18萬
事後,我們每天到醫院看她,住院第四天醫師就說可以出院,出院後,我們也是每週一次到家中看她
後來我弟申請車禍鑑定,結果鑑定委員會也是說,兩造各執一詞,無法鑑定,今天與保險公司去她家談和解事宜,現在對方開價32萬(醫療收據與機車約10萬,其餘說精神賠償與她女兒薪資),
請問
1此種狀況,責任上如何區分?(我爬文後,車禍似乎一定會有責任區分的比例)
2對方開價,我方需要全額賠償嗎?不須由責任區分來判定賠償比例嗎?
3一般發生此狀況,由於無法鑑定(無目擊證人,也無監視器可調,筆錄也是雙方都稱自己無闖紅燈),賠償不是都依一半一半來劃分嗎?那我們是否也能請求賠償?
4此狀況(有紅綠燈的路口),還需要由路權判定嗎?
5對方無照騎車,依法是不能騎車上路的!那她先騎車上路,是否就算先違法?(若她守法,就不會車禍了)而且現在有號誌爭議,無法認定誰對誰錯,是否是先違法的人錯?
6此案件若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我方能否有勝算呢(雙方各負一半責任)?
謝謝大家
2006-07-31 12:37: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武陵人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請問在此狀況下,難道一定是無受傷的人錯?
就算無法舉證對方闖紅燈,但對方若不無照上路,就不會發生事故,這點難道沒有對我方有利?
2提出異議是向鑑定委員會提出嗎?像此狀況還有異議可提嗎?
2006-07-31 13:39:29 · update #1
1我方已申請省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也已開過鑑定會議,
鑑定的委員說:這種情況因為雙方都無有利證據指證對方闖紅燈,所以通常鑑定的結果都是屬號誌爭議,無法鑑定,
鑑定書還未下來,所以還不知道鑑定報告的內容,若有問題,我方會提出覆議的
2現在對方認定是我方的錯,所以口氣與立場都很硬,我們則是認為若金額合理,保險又願意賠,不想爭辯誰對誰錯,趕快處理完就好了,但若在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保險公司昨天建議我方提出調解),我方應該提出哪些事項來說明雙方都有責任,並非是他提出的金額一定要我方全數賠償,
2006-08-01 06:18:09 · update #2
3各位先進所提的所謂撞擊點等,是要由誰判定,依目前狀況看,省車禍鑑定委員會的報告應該是不會在此處多所著墨,聽說監理站也有類似的鑑定服務,但我上監理站網頁查詢,沒有看到此服務,我爬了文,都顯示上法院後,法官會要求此單位作鑑識,不知我方是否可以先提出申請?
4有關精神賠償,對方的母親一直說她為了這件事,睡不著,又長瘤,又如何如何,所以32萬中有將近20萬是精神損害賠償,這種需要理她嗎?精神賠償不是針對受害人嗎?
2006-08-01 06:20:36 · update #3
5肇事主次因的判定,是否是依照交通指揮->號誌->路權
而本事件中,是否最後應由路權來判定(因無指揮,且有號誌爭議),那麼請問,台14乙,與台3線誰是幹道,誰是支道呢?我弟是行駛於台3線上,對方是在台14乙上要穿越台3線並左轉!
2006-08-01 07:13:53 · update #4
今日已收到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
結果是
因號誌爭議,故不予鑑定
試問
1此時來講路權有用嗎?(因為若說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對方會說我是綠燈啊!)
2若要從撞擊點等判斷的話,是否也會陷入了號誌爭議之中?
3此時還有什麼地方可提出覆議?
2006-08-04 06:19:51 · update #5
建議你先將異議部分寫好書面資料,然後向該評鑑機關申請覆議,要快喔!因為覆議只有一次,先把握機會陳述。另外,新的規定中,評鑑會已經沒有判定責任比例的權力,只有判斷肇事經過與肇事原因,除非上法院,才會將責任的判定權回歸給法院。所以現在不需要要求告知誰的責任多,先把資料、跡證、說明、異議理由趕緊寫好,去覆議將前面所判定的不知兩造過失的評鑑結果覆議掉,再來討論關於對方無照駕駛的問題。還有撞擊點的問題,通通要保留一份原始資料,並得隨時去調自己的筆錄來多方推敲,避免筆錄與證詞在法院陳述時有矛盾。車禍問題很複雜,需要時間與精神去處理,多多就現有跡證找出有利的部分,然後才能多為自己爭取一些權利。
2006-07-31 23:18:07 補充:
並非無受傷就要賠償,只是要看你們所舉證的證據有沒有說服力,證據夠不夠份量,車禍處理和鑑定都不是當事人,所以都只會根據跡證來判斷。對方無照駕駛是違反道安規定,在警方可裁處行政罰,但是無照駕駛與趙市並無直接關係,只能供做法官裁量其刑度之參考,所以並不能以此做過失責任的推論。你可以再次主張該次車禍確係對方闖紅燈所致,理由則必須從雙方撞擊點上來做文章,包括雙方車損的位置、煞車痕、撞擊的方位等等,至於如何敘述,就必須一你對於評鑑報告內容有疑義或錯誤的地方做補正與說明。
2006-07-31 23:18:41 補充: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0條: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2006-07-31 23:18:55 補充:
鑑定覆議 第 11 條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委員會轄區內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
2006-07-31 23:27:55 補充:
並不一定要做和解動作,先在調委會調解,如果你不能接受對方的要求,可以再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移送法院審理,並由法官根據評鑑報告來審酌雙方過失,並裁定誰該賠償誰﹝對方無照駕駛,在法院判決中會對你方有利,這點你可以參考,但是在調委會,大多數是希望雙方都各退一步﹞。
2006-08-01 15:42:50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明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006-08-01 15:52:05 補充:
你弟是行駛於台3線上,對方是在台14乙上要穿越台3線並左轉,既然是有燈號且正常,那就不能以102條第二項主張支線讓幹線車先行。但是,第6項和第7項的規定,他都違反了,再加上無照駕駛,這硬要將責任全部推給守法使用道路的善良駕駛人,實在有違公理正義。在這事件中,你可以堅持對方乃係肇事主因,因為對方有明顯且不可推卸之責任(無照、不遵守道安規則行車),導致此次意外發生,而兩造均有損傷,你方已經展現最大誠意願意和解,但對方若仍不知進退、獅子大開口,就交付法院審理,還諸公道。
2006-08-01 16:03:22 補充:
根據你的描述,對方似乎搞不清楚法律的規定,也不明白道安規則規定已經明顯指向她違規事項,建議你不要依對方的條件和解,俟收到評鑑報告後,針對該違規事項強烈質疑對方的正當性,並早對方一步進行覆議,讓覆議中能明確指出對方是肇事主因,這樣你們不僅不需要支付賠償,還可以反過來向對方求取因此損害的各項賠償。或者以此為條件,僅答應道義賠償醫療部份。至於她媽媽稱其精神也有損害,這部分因不屬於車禍的直接傷害,求償無理,你可以不予理會。記住,要比他們更早提出覆議與理由,才能取得勝算!
2006-08-08 12:40:32 補充:
看來評議委員也無法決定了,因為如果真如你所言,對方闖紅燈,則責任當然歸屬於對方,你就完全無責;但是通常紅綠燈轉換之前有一個「全紅時間」,就是四面都是紅燈,讓於黃燈已進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能有一些時間安全通過、而不致被橫向車輛撞擊的緩衝時間,現在的爭議點就在於:你說對方闖紅燈,你也有可能在看橫向的紅燈亮起即起步,其實你向還是處於紅燈狀態,這點也不能排除其可能性,所以他們給你一個無法評鑑的結果。
2006-08-08 12:41:41 補充:
目前雙方都沒有證據可以顯示自己的正當性,而車禍又已經發生,你若要覆議恐怕不容易,但是上法院處理也是一個辦法,由法官來審酌雙方言詞與損害,做出法院的裁定。你應該質疑對方無照駕駛,可能對道路使用、燈號、標線以及交通常識有缺乏,導致自己危險駕駛行為仍不自知,造成他人的危險並造成車禍的發生,你方要表示已經善盡最大誠意來做和解,但對方咄咄逼人、獅子大開口的行為令人痛心,只有循司法給予適當處置云云,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07-31 13:19: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h
2015-07-04 02:58: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eanna 1 · 0⤊ 0⤋
.鑑定書上的文字解釋:
『為肇事原因』:此人有100%的過失。
『同為肇事原因』:50比50。過失各半。
『為肇事主因』+『肇事次因』:60比40
『為肇事主因』+『亦有過失』:70比30
『為肇事主因』+『亦有疏忽』:80比20
『為肇事主因』+『稍有疏忽』:90比10
2007-02-23 20:11: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ohn Smith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