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如今未召開住戶大會也未曾見過所謂的住戶規約
就這樣莫名其妙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備成功
是否有造假之情事
而且管委會成立後是否可以向住戶催討未成立之前的管理費ㄋ

2006-07-31 09:20:5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一問:莫名其妙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備成功?答:可向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調閱核備文件!二問:是否有造假之情事?答:針對調閱文件,查看是否造假(包括:所有權人簽名及委託書的真實性)三問:管委會成立後,是否可以向住戶催討,未成立之前的管理費?答:那要看規約中,管理費收取的生效日期,而定!收取管理費其法源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共數條列於下:第18條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故管理委員會,本應負列收管理費使用明細之責,並無爭議,若無公告,或利害關係人(指住戶.也就是您)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若不理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

2006-07-31 09:34: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