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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如果我欠他人金錢 而我只寫一張紙條上面寫說幾台機器作抵押但沒去登記設定....請問其法律效力如何

2006-07-27 21:00: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即使你們只是口頭上的說明,也有它的效力存在,更何況你還寫了一張紙條……
但〝口頭契約〞較麻煩的是~將來對步公堂時,自己要設法舉証、証明契約的存在…
〝登記與設定〞就鐵証如山了,想賴都賴不掉~~~~~~
當然你們這份契約的效力也不是絕對啦!
如果他不小心把那張紙條弄丟了,又找不到有利的人証,你也拼命否認~~~
最後誰輸誰贏!就很難說了…

但~既然欠人錢,就該設法還錢~~~沒錢還,用機器來還也合情合理啊!
賴帳!不太好喲~~~~~~~

2006-07-29 10:00: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喬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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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9 03:37: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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