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透中獎後 單子後面 \"持有人確認處\"要簽名嗎。還是蓋章。
如果 : 路上撿到樂透簽單 發現中獎了
可是後面又簽別人的名字 拿我的身份證去領獎可以嗎。
謝謝回答
2006-07-28 13:04:3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才剛去換了伍獎喲.這一次的獎金竟然有一萬多耶,真幸運!!
當然我也有簽名,不用印章啦(小姐沒有叫我拿印章),只要身份證就好了
你的問題是: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
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
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
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引用條文
民法第二編債(04509) 第七百二十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第七百二十五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第七百二十七條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這些東東夠你看好一會兒
所以...是認彩券不認人的,不然怎麼會有拾荒老人去領獎金的事情
........不過..如果彩券的來源是....偷來的....
那麼券主是會很難過的........
真希望那張彩券不是我掉的....
不過我還是很開心
因為我都保存得很好
不會弄髒或其它的原因不能兌換
2006-07-28 13:44: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米 2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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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07:59: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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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00:34: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樂透彩~我去領過都不用寫名子='=
他只會對是否中獎 問你要現金 還是換樂透
2006-07-28 13:34:4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