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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自己的無名上擺上我喜歡的明星的照片,這樣有觸法嘛?
請有研究的人回答我! 很感激你!!

2006-07-28 05:02:3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秋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著作權乃係指該著作物的創作人所擁有的權利,本問題中所提的攝影作品,該拍攝者即為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並享有著作權法所給予著作權人的保障與權利。你若使用不是自己拍攝的照片,而且沒有獲得創作人的同意,那麼你的侵權行為就已經成立,並不會因為沒有打廣告或商業使用而免除其侵權行為之不正當性。侵權行為並不等同一定會被求取損害賠償,如果你的侵權行為有造成創作人的損害(包括名譽損害、著作人格權的損害、收益的損害、未來可明確預期的損害等等),創作人有權向侵害人求取損害賠償;如果能判斷該侵權行為無有損害之實際作為或影響時,或是法官認定所造成之損失微乎其微,雖有侵權行為,卻不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肖像權的問題和著作權不同,每個人可以為自己發表或不發表肖像於可公開之媒體的主張,例如電視節目拍攝時,乃係以你為對象拍攝,則你可以主張不得發表,若電視仍然播出,就是侵犯到你的肖像權,你可以向對方求取損害賠償。但是公眾人物因是屬於可公評的人士,在公開場合(例如記者會、簽名會、展覽場等等,但有例外:演唱會與拍片現場,若沒有經主辦單位同意,拍攝的影片、照片,都有損害主辦單位與設計、演出者的權益,所以這裡是不屬於公開場合的範圍)被他人拍攝的相片、影片就很難主張肖像權;倘若是專門為宣傳拍攝的攝影棚沙龍照,因為並非於公開場合所拍攝,則未經肖像權人及著作人同意而私自使用,就會兩項權利都為侵害,兩方均可求取使用費及侵權的賠償。所以你若使用不是自己拍攝的照片,內容是新聞畫面或公開場合的公眾人物照片,通常無法要求肖像權的不發表主張,但是拍攝者卻可以主張著作權被侵害,要求使用者排除非法使用或求取損害賠償。不得不慎喔~~~

2006-07-28 08:3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現在新鮮人起薪普遍不高
建議你到Seventeen數位影像專業社群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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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20:40: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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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9 06:09: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無名的相簿會刪除有肖像權人的照片

2006-07-28 06:59: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把相片擺上網路,涉及到著作權與肖像權的問題,著作權人可能是拍照的人也可能是照片中本人,但肖像權即為照片中本人所有.

你使用的網路上的圖片為別人所製作,以侵犯到肖像權,但你並無利用此相片來廣告,或將其傳撥出去利於自己,所以並無著作權之困擾.

雖已侵犯肖像權,但我想你的偶像沒那麼機車吧,你只是喜歡他,沒理由告你侵犯肖像權吧...安心吧...

2006-07-28 05:44: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Bartholomew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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