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託太xx售屋(一般約),日前營業員拿一份買方要約書給我簽並要我確認價金, 如無誤簽名即可同意售屋, 其他問題待正式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再談, 後來我越想越不對, 如果到時雙方談不攏浪費彼此時間, 便於簽下買方要約書後兩日另以書面特別約定事項要求仲介轉告買方協商同意, 首先仲介說要約書已經簽了不能再加條件, 其實我當時已經以口頭告知仲介, 只是仲介說到時再談不用加註在買方要約書上, 與我賣方無關再一次告訴我只要確認價金就好.
約定簽約日買方不出現也不確認是否同意賣方之特別約定事項, 仲介只說會再請買方出席或寄催告, 第三日後仲介的人告知我買方不買了, 我也願意無條件宣告要約失效雙方不合意買賣不成立. 但仲介確要我將賣方的特別約定事項通知其他有委託契約之仲介業, 以視公平競爭, 如果其他仲介買方未履行賣方之特約事項, 太xx仲介要求賣方賠償原買方要約金3%作為服務報酬. 可是前次買賣並未成立, 仲介之義務未完成 , 憑何請求服務報酬, 再者賣方有權給不同仲介不同約定事項, 服務不同價位不同當然有理給不同的條件, 太xx仲介有權要求賣方對其他仲介業一視同仁嗎 ? 難道賣方不可依自己喜好分別訂特約事項嗎 ? 仲介有權請求服務報酬嗎 ? 賣方不可同意價金出售後再加特約事項嗎 ? 不是有三天的審閱權, 我應可合理合法在第二日補上特約事項吧 ! 買方有權不接受, 賣方也沒有索賠之意, 為何仲介緊咬要賣方付違約金或服務報酬 ? 實在太不合理了 ! 請各方指點該如何保護賣方不會有金錢損失.
2006-07-27 22:11:3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只能說這仲介是畫蛇添足、自找麻煩啦~首先~賣方當然可以依個人意願與不同仲介訂定不同條件或價格的委託契約,更不需要也沒有義務告知其他公司~依大大所遇到的情況,賣方要求特約事項加註也是常有的事,買方簽要約書反悔更是一點都不奇怪,仲介當初在協調價錢時可能本來買方就不是很穩定,好不容易價錢談成了,然後賣方又於簽定要約同意後提出特約事項,不管是不是因為特約問題導致買方不買,但是仲介並沒有向賣方告知或通知買方針對特約事項之意思表示,就表示買方有狀況或是仲介根本沒轉告,想要等到簽約當天買方有出現在再來協調,更何況現在是買方不買,賣方又不追究,仲介應該要鬆一口氣才對,不然又是一件法務案件要寄存證信函;當然有可能是仲介心想好不容易價錢談成了,結果屋主又要加特約,買方又不買,心有不甘才會要求屋主要把特約要求也通知其他委託中的同業註明上去,或是仲介認為屋主因為有其他同業介入破壞,告訴屋主賣太低了,或是其他破壞手段,導致屋主要用加特約的方式來讓買方不想買,但是就法律來說,屋主並沒有必要配合~這樣做只會讓屋主更不爽而已,實在沒有必要自找麻煩這種仲介還是別把房子交給他賣吧~
2006-07-29 15:12: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虎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