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
我朋友他在家裡上網UT聊天室,
上網聊天,騙假援交妹,不小心騙到鴿子
結果苗栗警方昨天傳來通知單說有涉及未成年援交
IP位址偵測到他家,好像有援交的對話??
不過通知的名字是他老爸的名字,
因為網路是用他老爸的名字申請的
他老爸連上網都不會
請問他老爸要到苗栗去做筆錄嗎??
請問哪位大大可以幫我回答要如何處理??
2006-07-27 18:52:2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文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 二十九 條 (雛妓)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 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玩笑開大了~付出的代價也不小喔!傳訊他老爸,是要到案說明的,但是你說他不會使用電腦所以警方一定會要求說出使用人是誰的,他老爸才能洗脫罪嫌如果說出使用人,而你朋友正是使用者,如果沒有確實有此行為、意圖頂多以"緩起訴"或是"不起訴"來裁判的緩起訴就是檢察官會定期間 ,在這期間若未再犯罪, 則不再起訴了 ,通常是一年以上不起訴就是所犯之刑責不重, 被告態度又好 ,則給予訓誡後 ,就不起訴了 則不用再等到法院審判了不是累犯 個人建議 版主向檢察官說明事實經過, 說不定檢察官會認為沒有犯罪行為 若能在檢察官前解決的話, 就沒有判刑問題 ,縱使真的被起訴 到法官前, 應該也不會很重而當初警方是以該貼圖區上所顯示的張貼人IP位址,往下循線抓人的。然而只單以查詢IP位址為徐先生所有,就認定徐先生為該嫌犯實為欠妥,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PS:被通知前往做筆錄時,請律師一同前往是自己的權益。
2006-07-31 23:16:43 補充:
警察在哪裡攔截到的,就會要求你到那裡說明的
才會有檔案、資料可查!
有通輯要犯不都是連夜送到哪裡去偵訊嘛!
2006-07-27 19:2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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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21:22: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最近發現一個很不錯的正妹聊天室,
裡面的模特兒都是有露臉的台灣妹耶,每個都很正喔!!
不像一些傳統聊天室,都不露臉,又是一些大陸的妹妹,
玩久了都很膩了,去到哪邊都是看到那些熟悉的房間背景~ (哈)
推薦給你看看囉!! 反正看又不用錢,喜歡在買點數進一步視訊聊天就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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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3 22:41: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民希 1 · 0⤊ 0⤋
警方叫人來作筆錄這個行為叫[通知]
並不是[傳喚]比較沒有強制力
沒去也不會怎樣
但是還是去一下比較不會引起懷疑
要小心警方有可能在筆錄上動點[手腳]就是了...
2006-07-27 21:17: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