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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的17號我回家接到一張罰單 上面寫警察攔停不停 要我罰款3000元 還有紅燈右轉600元 沒有照片 
  我接到這張罰單 隔天就跑去交通大隊申訴 因為我那時早已經在公司 結果在26號接到通知 通知內容說明 "那位員警說:清楚的看到你的車牌號碼"我打電話到交通大隊我的承辦人員那詢問:他也是這樣回覆我 我向他要了證明我在那出現的照片和攝影機 證明我當時在那出現 重點是 我還出示我的上班證明 結果他說:員警這樣回覆他們 申訴就沒通過了!! 還要我自己寫狀紙 到交通法庭 讓法官裁決
  這個世界變了 警察的一句話 就要我去繳罰單 我連叫他出示個證據也沒辦法嗎?
  我的問題是:
  如果到了交通法庭 交通法庭的法官 也會向申訴的承辦人員那樣 只是問了那個員警的話 然後就採信他的話 (我清楚的看到你的車牌) 判決我輸 這樣我該怎麼辦? 天下的烏鴉一般黑 我聽到申訴人員那樣講 心都寒了

  第二個問題
  如果申訴通過 我可以告那個員警 名譽損害嗎? 如果可以告的話 我兩個都想告他們瀆職可以嗎? 另外向他要求我去交通法庭開庭的那幾天薪水嗎? 因為我向公司請教過 他們說 那是我私人的事不能請公假

  第三個問題 
  申訴成功之後 我能讓他上新聞版面嗎?還是我現在就能讓他上新聞版面?因為我不滿的是 我已經提出了我的上班證明 申訴的人員也沒有採信 只聽員警的片面之詞(難道就不可能看錯車牌號碼嗎?) 

  為什麼我要證據 他們都不給我看 還要我自己去舉證 法官都夠清廉嗎?

2006-07-27 00:51:09 · 13 個解答 · 發問者 米修斯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im  我如果做錯事就是做錯事  沒必要凹警察沒有證據 因為路口有一堆攝影機 我相信他們調一下就會證明我的清白 問題是...警察沒有一個這麼做

2006-07-27 20:09:01 · update #1

Amao 申訴的時候 只有開單的那一個警察說 看到我的車牌 另一個說不知道 

2006-07-27 20:10:29 · update #2

丘比特 我上班的地方 跟開單的地點是反方向唷!!根本不是巧合 因為我從沒走過那條路上班

2006-07-27 20:11:46 · update #3

剛剛我拿了上班時 跟公司調我停車地方的錄影帶 清楚的看到我7點50分 就到了停車的騎樓 也沒有在離開過 去跟那個警察說 那個警察告訴我 法院上在解決。。。。。 我拿了證明 他們卻不受理

2006-07-31 04:59:32 · update #4

13 個解答

這位朋友很激動 下列我對你的問題一一做回答
第一點 交通警察在取締違規的時候 如果遇到不願停車者 基於安全 通常採與逕行舉發 為什麼不用照片或錄影呢?? 這個概念來自於實際的現況和美國法院在裁定交通違規的時候傳喚交警來作證 一樣是不會要求提供照片或錄影的
因為警察取締違規 也是在維護交通 違規和犯罪不同 而警察通常站在第一線
又與被取締人無冤無仇 在取締時錄影照相也有相當的難度 你怎麼知道他會不會停 就算停了你怎麼知道他會不會加速逃逸 所以不服取締逃逸的狀況
警察得逕行舉發 且不用附照片或錄影
通常法院也會認為警察的證詞較為可信 這在全世界都是一樣的
第二點 警察對於違規不願停車的車輛 會記下他的車號車型和顏色 然後回到勤務處所 透過他們的機制查詢 如果查詢無誤才會開立紅單 所處罰者為車主
所以你主張你那個時候在公司是錯誤的 應該主張警察所看到的那個時間
你的車子在別的處所 而非人 因為車子可能是別人騎的或開的
這才可以反駁警察的紀錄是錯誤的
第三點 你說要告警察毀損名譽 這太嚴重了 違規取締是警察一項相當繁重的工作 沒有人喜歡做 不過卻是一定要做 沒有人敢說依現在的取締方式一定不會發生錯誤 換個角度想 不這樣做 就只剩兩個方式
1 不要取締違規 大家都照自己爽的方式開車或騎車 警察都不要管了
2 只要違規 警察就開著警車一直追 追到他停下來或撞倒他
想想還是現在的方式較為可行
第四點 你讓他上新聞 就算他記錯了 也不過是作業錯誤 那下次你工作出錯
你老闆也讓你登上報紙頭條好嗎?? 凡事不要先以火氣來看事情
先了解一下你就不會這麼氣了 如果你真的確信是對方記錯了 導致你平白收到罰單 你當然可以申訴 不過有的地方的監理單位都是一率駁回 因為他們不想揹責任
第五點 警察開立違規其實面臨很多問題
1 車禍如果多 長官會要求嚴格取締
2 現在有很多人不懂交通規則 不願準守交通規則 態度又很惡劣
又喜歡故意找麻煩
3 現在地方政府很缺錢 有很多大家選的民意代表會要求警察單位多取
締違規 以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
就我所知 七成的員警不喜歡開單 但是卻一定要開 當然找一些違了規 態度又很惡劣的開單
不要把違規看的太嚴重 法律上的違規跟違法是不一樣的 舉證和裁定上當然不能同一而論
有些員警開單開的很過分 不過一收到紅單就全怪在第一線的基層員警身上
好像是挑最軟的吃
以上給你做參考 如果你真的沒有違規 就請你拒予力爭
不過只是告訴你 這樣的逕行舉發程序是沒有瑕疵的 也不是社會變了

2006-08-03 13:56:26 補充:
你說的民情要考慮是沒有錯啦 但是 這是學界普遍接受也是現在警務人員 針對拒絕欄停的主要依據 如果你有反駁的證據 你當然可以提 警方當然要參考你說局長說要有照片比較不會有爭議你可以問局長 你開過紅單嗎??(大部分都是沒有開過)你以前當所長的時候開紅單有用攝影嗎??你說逕行舉發的部分有分啦! 違規停車 當然要照相拒絕欄停 你有看過照相的嗎??警政署規定 超速測速300公尺以前要有警告標誌也是世界僅有

2006-08-03 14:06:20 補充:
我之前說過 實務的作法是兩各警察(勤務時通常是兩人)記下車牌 車型 顏色等 回勤務處所比對無誤 才會告發如果依證據力來說 證人親眼所見 屬直接證據 須與事實比對 相符 證據能力就比較強警方的說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 與被害者 並無冤仇無故意陷害之動機 且其對於車型 車號 顏色之紀錄 皆吻合 證辭之可信度 顯比被取締人可信待續........

2006-08-03 14:09:52 補充:
法院的說法: 警察人員 在社會上 對於維護色會安定 社會秩序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果 第一線的執法人員 我們無法確信他的人格 那 我們便無法依賴他會我們維護秩序與取締不法 .........................來上課的檢察官講的 因為沒記全部 所以依要旨來說未完待續

2006-08-03 14:19:48 補充:
我之前的言論有提到 程序必須符合 =>兩個人的記憶都是同一台(如果當時只有一人 就要看他的確信)如果兩人記憶有誤差 現在大多不會開 還去查大電腦 吻合踐行這樣的程序 實務認為警方的證詞較被取締人可信如被取締人有足以推翻的反證 當然推翻證詞在雙方都沒有物證之下 顯然警方之證詞較為可信待續

2006-08-03 14:33:48 補充:
至於你們說的有的地方有攝影 照相設備 如果地方政府有預算 當然有
台北市就都有 但 台南縣 花蓮縣 屏東縣有嗎? 上面所說的情形
沒物證 就是比較人證 這就涉及証言 可信度的問題
其實就這一部份 學界有很多的討論
現在實務的作法確是如此
有任何疑問 歡迎mail給我 大家討論 至於7-2應記明部份 應沒限制要照片 我沒記下 我再去查

2006-08-03 14:43:48 補充:
to amao~
對於你所謂你們那邊有攝影機和照相機我只想跟你說不是每個地方的地方政府都有錢的 其次 有的違規發生在瞬間照相錄影 確實有難度 難道照不到錄不到就算了嗎??
再來 7-2所定 需紀錄足以辨識 這部份是說車號車型顏色要記錄
沒有限制一定要有相片
我知我本 以之前上課為準 收到的資訊及本於我的思維
學界也有很多討論 大家可以討論
對於我的陳述 如果有任何疑異
或不認同之處 請你MAIL給我
大家一起討論

2006-07-29 19:26: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破碎的收音機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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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00:02: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

2014-05-16 22:17: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http://phi008780416.pixnet.net/blog

2014-04-18 02:31: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看了這些大大的留言= = a
我只覺得…你或你的家人下次如果
被闖紅燈的人撞!
被酒駕的撞!
被超速的撞!
請不要怪警察…
大家都認為告發是不應該的!
那麼違規就是應該!被允許的!
法無罰,無以行;我搶時間!我忙!我沒看到!
那麼等你成為車禍的當事人,請記著!
"你活該!"

2007-01-11 10:38:2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lihogin 2 · 0 0

最好是有證據,讓證據說話吧。如果車是你朋友騎的,那當然也是罰車主囉;但如果是失竊車就另當別論了;重點不是人到底有沒有違規,是車有沒有違規;另外,闖紅證當然包括紅燈右轉啦,仔細的看法條就知道了。

2006-08-16 20:30:2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J-KO 1 · 0 0

請問你真的沒有違規
還是你只是想ㄠ警察沒證據而已

2006-07-27 13:27:0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

告上去,您會贏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但是有一個註記: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車牌號碼警察說他有記住所以他向您開罰單,但是車型,您的體貌或是您當天穿的衣服呢?警察有記住嗎?您可以說他是去查車籍資料才查出來的啊,這樣哪是符合"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啊??所以他沒有相片或是當時錄影下來,您就是比他有多一點的勝算,您也不用提出什麼不在場證明了,那是電視電影用來亂演的,現在是警察要開您罰單,所以應該是警察要舉證您有違規的證據,而不是您要舉證出您沒有違規的事實,這是本末倒置的..... 而且法官是會依警察所提的證據來判您有沒有違規而不是以您所提的證據來證明警察有沒有開錯罰單.....
所以,告上去~~~ 您會贏的~~~~
去年不是有一個新聞嗎?有一個人在高速公路超速,後來收到一張罰單上面沒附照片,結果他告上去之後法院判他贏....因為警察沒有附違規當時的照片.....

至於第二個問題.... 我是覺得要多多體諒他們,因為警察真的很辛苦萬一他們真的是看錯的呢?我想沒有一個警察會隨機挑一組車牌號碼來亂開單吧...
第三點就看您自己囉~~~因為承辦的人員也是以"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來判斷,當時有兩個警察都說是您的車牌沒錯,所以他也只能說這樣沒有什麼問題啊~~~畢竟他們是以法規來裁決的,法規都這樣訂了,所以他也只能這樣裁決囉~~但是法院就是講證據了....

我比較好奇的是.....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因為您不是違規這一條中的闖紅燈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而是違規"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那不知還是不是符合"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 裡面的這個"闖紅燈"?? 假如符合的話,警察可以逕行舉發但是您會被開一張闖紅燈1800的罰單;假如不符合的話那他要開您600的罰單,應該是要攔截製單舉發才對啊??
啊啊~~~~ 我想太多了..... @@



加油喔~~~ 堅持下去~~~

2006-07-29 03:12:36 補充:
To 普羅轉貼由台北市交通大隊網站的一段話......"受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區分為當場攔停製單舉發及依據採證照片顯示違規事實逕行舉發兩大類.......... "就"依據採證照片顯示違規事實逕行舉發"來說,台北市交通大隊應該也認定逕行舉發是需附照片的......也就是說他沒附照片所以您是可以去申訴的,可能還不用上到交通法庭去喔~~~ 只是您無法以電子信箱方式申訴,必須親自帶著"原舉發通知單影本及採證照片正本"去申訴喔~~~您可以去http://www.tpd.gov.tw/330.htm 看看喔~~~

2006-07-30 18:09:48 補充:
TO 破碎的收音機您講的非常有道理,有幾點想跟您討論一下..您所說的第一點"美國法院在裁定交通違規的時候傳喚交警來作證 一樣是不會要求提供照片或錄影的"美國的民情與我們台灣不同..在美國各州對於闖紅燈都有不同的罰則,有些是罰款有些還要戴上手銬抓起來關幾天....另外美國的警察"不太會"站在路口附近等駕駛人闖紅燈或紅燈右轉的,有一些罰的比較重的州他們看到闖紅燈的一定會去追的,就算警車要調頭他們還是會追上去.."不太會"的意思並不是代表一定不會啦,只是他們因為這樣所造成的糾紛遠比我們少太多了,而且在美國警察的社會地位是相當高的..

2006-07-30 18:14:19 補充:
另外您所謂"取締時錄影照相也有相當的難度",我看我們這裡的警察常常架的一台dv在警車車頂上,而且至少還有一部相機,然後停在路口取締...因為我們的警察局長(女的)要求沒錄影或沒照片比較會有爭議,所以當他們要停在路口取締時都會做好準備,就是怕會有爭議...另外,"警察得逕行舉發 且不用附照片或錄影"以這個情形來說並未違反第7-2條,但是確違反了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 因為另一個說他沒看到.... 逕行舉發警政署應該還有另行的規定喔,大意就是若無照片或錄影時要2人以上有看到違規事實得逕行舉發,這條規定多年前新聞有報告,我再查看看...

2006-07-30 18:22:55 補充:
http://www.escort.com.tw/cgi-bin/topic.cgi?forum=7&topic=221&show=250裡面是一則逕行舉發但沒附照片的新聞,可以參考看看喔~~~

2006-08-04 16:01:39 補充:
TO 破碎的收音機
因為我對解釋條文的理解力不足,但是我想我的想法應該是沒錯的...您可以參考看看法律字第○九一○○三七七五五號函,是針對7-2條所做的解釋,若我有誤解也請您不吝指正;另外您所說的"警政署規定 超速測速300公尺以前要有警告標誌也是世界僅有"
這不是警政署規定的喔,在7-2條裡有這樣的規定;反而是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沒有規定要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 我個人覺得要有佐證資料來減少爭議會的比較好...

2006-07-27 04:07:15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mao 6 · 0 0

先心平氣和一下不要動氣

首先找你喜歡立法委員辦事處

她們必須受理這種為民服務案件

立委助理為幫你安排一切

這各問題到不用稿的太複雜

等立委助理追問下去~警方自然給你交代

請記住立委服務處必須受理你這種案件~

而且絕對不會推託不受理不相干等等

如果要鬧到法院相信這各新聞她們會搶的作

2006-07-27 07:01:10 補充:
您先找立委服務處
保證會有您滿意答案

2006-07-27 02:59:59 · answer #9 · answered by SHIHYU 4 · 0 0

只要你提出不在場證明.你上班應該有打卡.卡片上有時間證明你人確實在公司.或是公司有裝監視器.那個時間確實有拍攝到你人在公司.
警察開罰單.並不需要照片與攝影.緊急情況下.依目測發現你有違規事實就可以開罰單.
開罰單一定要填時間地點.你確定你上班沒有經過那條路嗎?或是警察的手錶時間有誤差.你說(難道就不可能看錯車牌號碼嗎?)如果你那天真的有行經那條路.那也太巧合了吧!跟法官說可能對你比較不利.
通常法官相信確實證據.不是找個人證明法官就相信.雖然證據會說話.但會說話的人不一定能當證據.如果申訴失敗就自認倒楣好了.申訴成功只能撤銷罰單.上不了新聞版面.畢竟這不是個案.你也無須告那員警.告來告去從一審~N審.時間+律師費.可能讓你破產.
或是你可以找你當地的議員或立委幫你主持公道.開記者會當眾指責員警缺失.公開向妳道歉.

2006-07-28 03:49:41 補充:
你可以反問警察.你在多少公尺看到我的車牌.再問他視力有多少.在行駛中的車輛你能那麼肯定你沒被錯車牌.我的車又不是贓車.又是合法持照我有必要逃避攔檢嗎?再說我又不是通緝犯.又沒持毒.攜械.更沒理由拒檢.當時你說我攔停不停.那你應該是在我前面欄我應該任的出我的體型長相.現在我站在你面前你可以認出是我嗎?我本人站在你面前你認不出來.那我的車牌字那麼小你卻說看的很清楚.不是很矛盾嗎?衝業績不要衝昏了頭.缺錢缺業績獎金也不要拿市民開刀.民眾賺的都是血汗錢.只敢拍蒼蠅不敢打老虎

2006-07-28 03:55:28 補充:
你可以描繪妳家到公司地圖.跟他說我要必要繞遠路上班嗎?這也是對你最有利的證據.只要你沒錯就要據理力爭.我們善良百姓不可以在沉默了.我支持你

2006-07-27 01:30:01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no nickname 6 · 0 0

你好! 你的問題
如果你確實被誤會,申訴是一定有用的.重點是 那位員警為什麼說:清楚的看到你的車牌號碼 這句話! 如果他亂說或是亂開罰單他也會被處分的!
而且如果你不是當場被攔下-紅燈右轉應該有照片吧? 不然如何證明你紅燈右轉!
還是你的車有借朋友?
如果你真的很不爽,建議辛苦一點 自己寫狀紙. 蒐集你和車子不在場的證據!

到了交通法庭 你和車子必須要有不在場証明 最好有當時跟你在一起的人
能證明你當時不在案發現場,最佳! 因為人不在場,車子被拍 一樣罰你!
就像 借朋友車 它開出去闖紅燈,如果被照相,罰單是罰車主!
如果申訴通過 我可以告那個員警 名譽損害嗎? 當然可以!
如果你確實沒有犯罪,想搞大一點,你就連絡媒體吧! 警察最怕媒體的,
例如x週刊,或是找一些新聞記者,如果你說的是事實,相信多人有興趣!
一般人民沒有什麼後台的人 常常有冤沒辦法 討!
你要證據 因為要調資料很麻煩! 所以通常都不讓你看 叫你自己去舉證 是因為 程式很麻煩 一般人都會放棄 乖乖繳罰單!
但如果你堅持 我相信你一定可以得到你想要的!
加油!

2006-07-27 01:21:28 · answer #11 · answered by ap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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