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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因為我結婚三年來!我老公曾斷斷續續打我....
ㄑ年我有申請家暴..也有驗傷單.....至今已有一年多!這樣ㄉ證據以後還有用ㄇ?
我想離家把兩ㄍ小孩帶走!!這樣我老公有辦法告我ㄇ??
會用法律把小孩帶ㄑㄇ?如果ㄊ告我 我沒ㄑ法院這樣會被通緝ㄇ?

2006-07-26 12:49: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婷婷..★∴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沒有保護令....只是在社會局有紀錄

2006-07-26 13:24:26 · update #1

3 個解答

家暴定義: 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身體)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精神)騷擾(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它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 怖情境之行為
申請家暴有效期為期六個月.所以必須你先生有在對你施暴從新申請方能作為有效證據.
台灣尚未通過分居條款,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任意攜帶子女離家出走,這樣做對你而言勢必會衍生一堆後續的法律訴訟問題,官司纏生
建議你可以尋求一些管道透過免費諮詢提供你意見幫你解決你的問題
http://www.value007.com/index.html不妨試看看或許對你很有幫助唷!^^

2006-07-26 13:30: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徵信女強人☆ 2 · 0 0

你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

2006-07-26 13:08: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律上家暴保護令只有一年ㄉ期限~~若妳把小孩帶走是可以ㄉ
但妳必須要對先生不利ㄉ證明!!例如他會打妳~~薪水沒妳ㄉ多~~
還有沒盡到父親ㄉ責任等等~~~因為法律上是會第一優先將
小孩ㄉ監護權判給父親ㄉ~~除非妳ㄉ條件比他好~~~
而且你並不是犯下刑事責任ㄉ罪所以並不會被通緝ㄉ!!!
祝順心~~加油ㄛ

2006-07-26 13:00: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魏罐罐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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