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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發生車禍、已和家屬和解、合解金額190萬、強制險給付150萬.總共給付340萬, 190萬由公司先行給付、150萬由保險公司給付. 如今公司要向我求償、 求償340萬、連同強制險給付的150萬、也算進求償金、這樣的求償方式、合理嗎???150萬是保險給付的、並非公司支付出去、像這種求償的方式、內容是否有依據、或者是那些法規裏有規範??? 請熟知法規的專業人士,或有經驗朋友、來回答這個問題、 麻煩大家 謝謝

2006-07-26 03:16:2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牛仔 棄馬保台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車禍處理有被公司要求:簽下委任書,由公司派員、全權處理、這樣的情形對我有影嚮嗎???

2006-07-26 12:22:20 · update #1

1 個解答

一、如果和解的過程你有參加,且同意賠償這個金額,那麼公司可以跟你要壹佰九十萬元。(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三項),但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對你沒有求償權,所以不能向你要壹佰伍拾萬,公司也不能向你要壹佰伍拾萬。
二、如果你沒有參加和解,只是公司跟被害人達成的和解,依高等法院77年廳民一字第1199號函,對你沒有拘束力。任何人都不能代他人行使權利,否則啟不是人在家中坐,債從天上來。
法律問題: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與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若被害人與受僱人成立訴訟外和解,約定被害人支出之醫藥費三十萬元,由受僱人賠償其中十萬元,其餘二十萬元被害人保留向僱佣人請求,惟不得再向受僱人提起民事訴訟,嗣被害人於和解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僱用人賠償其餘損害金二十萬元,僱用人抗辯被害人對受僱人拋棄其餘部分之請求權,效力及於僱用人,是否有理由?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如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僱用人)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行使求償權,則債權人向該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受僱人)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最高法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九六六號判決參照)。故本題應以甲說為當。
甲說:
按受僱人與僱用人所負連帶損害賠償債務,僱用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無應分擔部分可言。被害人與受僱人成立訴訟外和解時,對超過十萬元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拋棄,其效力及於僱用人,否則僱用人於賠償後,再依前開規定,向受僱人求償,無異受僱人於和解後仍負全部賠償責任,與受僱人因和解所得受之利益不符。

2006-07-27 11:26:59 補充:
如果你有簽委託書給公司,那法律上你就是有參與和解,已經委託公司處理了。

2006-07-26 09:37: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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