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得相關法律高人
我的情形是---
每月房租一萬八,給房東的押金也是一萬八.契約是租到6/30
租約到期但東西沒清理乾淨.之後回去已經到7/20,房東說要收物品滯留金(從我的押金扣).一天600塊(她是用一萬八除以30天算)...
算算如果依照她說的...我現在過20天已經要讓她扣一萬二了......
唉...一開始可能是我不對---沒把東西搬走
現在房東提出這樣的要求,請問合理嗎?
希望能儘快知道答案
拜託各位了!!!
2006-07-26 02:23: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合約上無載明所謂物品滯留金的問題,則你無需負擔該筆費用。不過,你在約滿前是否有明確表示續租或不續租呢?而房東是否有明確的說明要終止契約、請你搬遷?若雙方都沒有終止契約的表示,則該房舍的租約推定為經雙方默許繼續無期限之承租關係,直到雙方協議終止確定為止。你的物品在該承租處放置,即為佔用該房屋之使用權,該屋主當然有理由跟你收取費用,而其以租金按日計算係合理,但若當初合約若未有滯留金的約定,則你無需額外支付,只要付出租金即可。另外,樓上的朋友,處理任何事件都必須花精神,但卻不能以此為要求對方給予精神賠償之依據,請勿濫用名詞,也不要無限擴充解釋,以免貽笑大方,請多多參酌。
2006-07-26 04:09: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房東要賣房子,要求我們即刻遷離,我可以不搬嗎?
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謂「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關係對新屋主仍然存在,房客仍得使用至租期屆滿。房東請您先行遷離,因是希望有個單純的環境較能順利的將房子賣出。因此,您若是不願遷離,則可主張民法前揭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但亦提醒您如房東仍將房屋出售,請確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順利移轉給新屋主,並向新屋主提示租約以明權利義務。
若您也願意配合房東搬離,則可看看租約中針對提前解約事項的罰則或和房東協商搬遷的相關事項。一般的合約內容的確寫明了房東有扣您押金的權利,除非您在契約上有特別註明未到期退租的解決方法,否則房東如果硬要扣...那也沒辦法~
不過以我上百次租屋的經驗,像您這種情況,只要您是先跟房東溝通(只要房東人不是粉"賽"),通常都不會扣您ㄉ押金..這時要採取哀兵及狗腿ㄉ政策..
哀兵:大肆宣壤您要搬 ,不搬不行的理由,如...已經無法付房租..或是調職..等
狗腿:跟房東保證您搬完會順便清理乾淨,不用房東再整理..等等 〈樓上這位朋友合約沒寫當然就不用理賠阿〉你說這道理不就等托褲子放屁嗎
2006-07-26 09:56:05 補充:
二樓這朋友合約上無載明所謂物品滯留金的問題,則你無需負擔該筆費用 還說人家的精神賠償勒你這道理還不是自己托褲子放屁給人家看
2006-07-26 05:45: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uma 2 · 0⤊ 0⤋
您可跟房東協議是否可從輕考量費用.畢竟租賃契約.有許多漏洞.不過你的處理方式可放低身段跟房東好好談.我相信你房東會接受.因我所租的是店面.也曾因契約問題跟房東不高興.最後為了把押金拿回.只好放低身段.畢竟房子是別人的.你的東西還擱在房子裡.你自已就理虧在先.但處理的方法不要以契約為主.雖說房東的要求很摳..不過.還是得多少給些費用.對誰都好.至少你也不差他人情.租賃問題不要以法律來處理.房東的心態就是房子租人.每個月都要收到租金.所以寸土寸金.一丁點的空間都要計較.但若要找到好的房東也不好找.所以囉.想全身而退的方法就是打同情牌.若行不通也無需跟他動氣.當自已買個經驗了..
2006-07-26 05:18: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這要看妳們合約有沒有這一條的存在
如果沒有指示他口頭上說說而已
如果有合約內容存在那你要叫認命了
因為很多事都要看合約的.而不是口頭上說說而已的
因為口說無憑.要有白紙黑字的才算數
如果房東沒有利這條合約在.又扣你錢.你有權利拿回你ㄉ押金的
真的她不給你.我想要循法律途徑了
順便教他賠你精神損失
因為你也花滿多時間處理這件事情的
2006-07-26 03:42:0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華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