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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管理費,是一定要繳交的嗎??
還是能按照使用者付費條例來走呢??
(1)因為我有一間公寓,目前無人居住,也沒有出租.
如果這種狀況可以不付管理費嗎??
(2)倘若它日出售這間房子後,接收這公寓的新屋主,
要補付前面屋主沒付的管理費嗎??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解答,3Q

2006-07-26 04:41:4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斐怡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第一點可以因為各社區對於空戶規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可能要全繳,或打折,在社區自治範圍下,可以自行決定繳交金額。大樓管理費費,是一定要繳的,因為你的所有權位於社區或大樓之專有部分,然公設部分也是你應負擔的一部分,在定義上你可以參考以下判決說明:依據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桃簡字第428號判決及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中指出「大廈管理費,其本質上應屬各住戶自身應支付的費用,僅為集合管理之便而共同收取並由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最後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簡言之,就是原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可否向新購戶請求繳交。我們先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了解,一個大樓中的共用設施的維護、修繕是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故從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請自行參閱〉,可以知道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應繳多少管理費,這點可以從各公寓大廈區分所由權人會議決議及住戶規約中得知,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應繳交的金額、期限及以及繳交的方式。另同條例第廿一條〈請自行參閱〉規定,指出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管理費之相關法律追訴責任及要件,故區分所有權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繳納管理費者,則管理委員會則應依同條例第廿一條之規定,向該區分所有權人進行催告或向法院請求該區分所有權人給付。目前各管理委員會常遇到的問題是,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的管理費,到底可不可以向新的區分所有權人追討呢?很多管理委員會向新的區分所有權人,追討前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也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看起來,新的區分所有權人好像一定要繳交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的管理費,因為條文指出他要繼受一切權利義務,事實是如此嗎?千萬別被這句話誤導了,此處所指的權利義務是一種抽象的規定,如門禁時間、停車場使用規定、會客規定、共用育樂設施規定等,絕非是指管理費欠繳繼受的規定喔。因為欠繳管理費是一種具體債權債務的關係〈民法債篇〉,依據債的相對性,新的區分所有權人僅是繼受該不動產的第三人,除非該新的區分所有權人有債務承擔之意思表示,否則管理委員會是不可以向新的區分所有權人要求積欠的管理費。〈你亦可參考內政部86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8672309號函示〉。

2006-07-27 05:58: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要看你們大樓的管委會吧...
像我們社區有在住戶大會上表決過,
半年以上沒住人的可申請為空戶,
空戶的大樓管理費是五折。

2006-07-26 11:29: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當分攤管委會對於該處的公共支出,所以不論有無居住事實,都必須付出已決議之管理費。拒絕繳納,管委會催繳仍不理會,按章管委會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並加收滯納金。新屋主若在交屋後才知管理費欠繳,則新屋主要負責清償。但若賣方疏於告知管理費未繳,意圖隱瞞,則新屋主可以向其要求清償之前的管理費用再交屋,或以該費用抵扣部分價金,這部分由雙方議定。

2006-07-26 05:08: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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