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的大廈
最近在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裝設卡片感應柵欄機
卻不把卡片發給未購買汽車位的住戶
但是每個住戶都有摩托車位
管委會卻叫我們從柵欄靠牆的小縫鑽過去就好
柵欄機設置是用所有住戶的管理費支出
但是沒有購買停車位的住戶卻沒有使用柵欄機的權利
這樣管委會是不是已經違法
叫我們從縫隙鑽過去
萬一卡到摔倒
管委會需要負責嗎
麻煩有研究的大大解答一下
我要去跟管委會吵,拿回我們應有的權利
2006-07-25 07:19:0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博文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問大大,我也跟管委會建議過相關事項,並主張那是我們住戶共同的權益,但是管委會死都不發給卡片,有相關法條可以證明他們違法嗎
2006-07-25 07:53:15 · update #1
真的很感謝tony哥,我剛剛也研究了相關法條,連區分所有人會議出席決議的相關人數我也研究過了,我決定明天要跟他們爭取自己的權益,另外,不好意思,管委會每個月可以自行動用的管理基金有一定的比例或金額嗎,管委會堅持他們每個月可以自行動用30萬(不包含公共設施維修費用),我們社區管理費算一算,也只不過30萬左右而已,這樣下去不是每個月管理基金都要被管委會揮霍待盡了,不知道tony大對這方面是不是了解,謝謝
2006-07-29 13:34:06 · update #2
管委會的這項設施的費用是從管理費支付,而管理費是全體住戶支付,自然所有的住戶都享有本設施的使用權,亦即不論是何種車種都必須擁有該設施的使用卡片方為合理。倘若管委會以避免非停車格使用者非法佔用停車的問題來當成拒絕理由,則建議嚴格執行非法停車加鎖並徵收開鎖費、停車格寫上車號辨識等方式來因應,並主張不能因為極小部分的非法排除,影響到絕大多數的住戶權益。
2006-07-25 16:23:07 補充: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就其所言,該柵欄乃係阻隔非該區域住戶進入之設施,所以只要是該區域住戶就有使用的權利。除非你們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該設施由汽車使用者使用,那就必須依其規定;倘若沒有決議,則管委會無權不讓其他住戶使用。管委會的做法明顯有違法之嫌,你可以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責令限期改善。
2006-07-25 16:23:26 補充:
另外,如果不想照上法處理,亦可主張管委會案比例退回該設施的設置費用,因為該設施顯然是專為汽車使用者設置,根據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那麼你們被管委會告知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沒使用的住戶當然就可以主張全數由使用者負擔起造、維護、修繕的費用,而當初跟其他非使用住戶溢收的費用,當然就該依比例返還。
2006-07-31 22:10:12 補充:
規定並沒有所謂公基金運用比例的上限,但是並非由管委會任意使用,每一筆收支都必須有憑有據,而且必須是適當的支出,顯有不當或對該收支項目有交代不清,可以請管委會出示帳簿和核銷單據,管委會不得拒絕。
2006-07-31 22:11:41 補充:
參考法條,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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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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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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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
2006-07-31 22:12:14 補充:
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2006-07-31 22:12:31 補充: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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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2006-07-25 07:31: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