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一年多前的事了,我曾任職於某家便當店的外送員,突然有一天老闆說他另外聘請到一個外送員,於是拿了2000多元要求我不需要來上班了,但是事情過了一年多我卻接到警局通知單說我涉嫌刑事案件,我搞不懂的是當初他拿錢給我要我離職,但是後來又變成我的錯要告我,請問,向這種情形會構成什麼罪名?侵占嗎?
2006-07-25 04:21:1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煥影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的意思是,我老闆私底下拿了2000多元給我並且要我不用再去上班了,事隔一年他卻要告我侵占,理由是他又重新聘請另外一位外送員,只是因為這樣所以我活該被解雇,一年後我又活該被告嗎!!
2006-07-25 19:48:52 · update #1
更正:他拿了2000多元給我,他說他有另外聘請到一個外送員,因為這個理由要我不用去上班了,事隔一年他卻要告我侵占那2000多元,我該怎麼做!?
2006-07-25 19:52:54 · update #2
過程及細節太簡略,也不知你所犯之罪是否與該事件有關,請詳述。
2006-07-26 11:58:28 補充:
當時他交付兩千元給你時,是否有提到是「資遣費」?或是明確告訴你「拿錢走人」之類的表示?當時在場有其他人嗎?可否有其他證明該款項是老闆親手交付到你手上?如果以上都有可證明為真實,則對方所提侵占顯有誣陷之嫌,依法你可以控告他,並求取名譽賠償。但是若有其他方式取得該款項,或是你自己「認為」該款項應為你所應得,那你就必須舉證該款項乃係老闆授意給你的,否則雖是區區兩千元,也會有業務侵占的嫌疑。
2006-07-28 09:39:14 補充:
如果是老闆親手拿給你的,那你就無有侵占之嫌,對方應是挾怨報復或心有不甘或其他理由,惡意栽贓、任意誣陷,你只要這點站得住腳,就不必怕他告。加油~~~~~
2006-07-26 07:58: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